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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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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22 15:29:33  来源: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352
核心提示:为规范进出口食品包装国内生产企业、进口商备案工作程序,明确有关职责,确保备案工作有效实施。
发布单位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jciq.gov.cn/law/2008/29.html

  1 目的

  为规范进出口食品包装国内生产企业、进口商备案工作程序,明确有关职责,确保备案工作有效实施。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进出口食品包装国内生产企业、进口商备案申请受理、核查、发证工作。

  3 备案

  3.1备案申请

  3.1.1申请单位

  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指用于包装食品的空包装)的国内进口商。

  3.1.2申请方式

  采用书面申请的方式。申请单位可以通过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领《进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申请表》或通过互联网登入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众网(www.fjciq.gov.cn)下载。

  3.1.3申请提交

  3.1.3.1进口食品包装备案申请时,进口商按要求填写《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申请表》,并随附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3)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

  4)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国外机构检验检疫合格证书;

  5)进口商具有对国外生产厂商(必须为国外固定生产厂商)的风险评估资料。风险评估资料至少应包含:国外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质量保证体系评价、进口食品包装质量分析及质量风险等内容;

  6)其他相关资料。

  3.1.3.2出口食品包装备案申请时,出口包装生产企业按要求填写《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申请表》,并随附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4)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

  5)生产企业平面图;

  6)生产企业概况;

  7)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清单;

  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检验检疫合格证书;

  9)质量手册;

  10)其他相关资料。

  3.2备案申请受理

  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由申请企业所在地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受理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批次申请、核查工作按实际时间要求,下同)对备案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备案申请受理手续。否则,告知备案申请企业及时改正补充完善申请材料后再申请。

  3.3备案申请材料提交

  受理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已受理的备案申请材料报送省局检监处。

  3.4备案申请材料核查工作

  省局检监处在接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审核材料并组织核查小组;核查小组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申请企业现场核查工作。

  3.4.1现场核查内容

  3.4.1.1备案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3.4.1.2对包装生产条件、管理水平、检测能力、产品质量(进口商的风险评估资料)等方面进行核查。具体要求见《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核查表》

  3.4.1.3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整改事项和要求,必要时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跟踪。

  3.4.2提交核查材料

  核查小组应在企业完成整改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检监处提交现场核查材料及审批表。

  3.5备案审批

  3.5.1省局检监处负责对核查材料的审核,并提出审批建议。

  3.5.2省局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3.6 备案证书发放

  审批后,省局检监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编号和发放备案证书工作。备案证书有效期二年。

  4 备案内容变更

  对备案企业迁址、企业名称和性质变更、增加备案产品等,备案企业必须及时向省局检监处提交申请变更材料,审核合格后,予以变更。

  5 备案复审

  备案到期企业提前3个月提出备案申请。备案复审按照备案申请、核查和审批程序进行。

  6 备案附则

  6.1 当发现备案企业有以下行为:根据备案规定,包装生产条件、管理水平、检测能力、产品质量(进口商的风险评估资料)等核查条件发生重大改变而未申请变更的,要求企业重新备案;对有严重违反进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监管要求,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法规处理的,不予备案。

  6.2 本规范中名词、术语和缩略语及有关条文等意义未充分表达的以相关的文件规定为准。

  7  工作参考文件(仅列出目录,内容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

  《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包装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容器过氯乙烯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国质质检〔2006〕135号)

  《关于下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质检检函〔2006〕107号)

  8  附件

  表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申请表》

  表2《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表3《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核查通知书》

  表4《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工作现场核查签到表》

  表5 《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工作现场核查主要不合格项记录表》

  表6《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核查人员工作反馈表》

  表7《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核查不合格项跟踪核查记录表》

  表8《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核查表》

  表9《进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核查表》

  表10《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审批表》      表1-表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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