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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辽食安委发〔20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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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19 08:53:19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84
核心提示:为做好我省年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制定、实施及考核评价等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辽食安委发〔2012〕25号
发布日期 2012-10-27 生效日期 2012-10-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ln.gov.cn/qmzx/spaq/fgbz/zcwj/201304/t20130407_1083700.html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区、各部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食品安全办公室反馈。今年各地区、各部门上报201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初步意见的时间,调整至2012年11月底前。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2年10月27日

  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年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制定、实施及考核评价等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以下称监管计划),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明确本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目标、重点、措施、进度等的工作计划。

  第三条 制定监管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二)计划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可评价性;

  (三)必须充分考虑各方意见,最大限度调动各部门积极性。

  第四条 每年10月底前,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以下称各地区)及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提出本地区、本部门下一年度监管计划的初步意见,报省食品安全办公室。意见中应包括重点开展的工作领域、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评价、工作预算等。特别应包括食品安全宣传培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食品抽样检验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第五条 省食品安全办公室接到各地区、各部门意见后,应主动与各地区、各部门充分协商,确定纳入全省监管计划的内容。特别是对涉及各监管部门的共性问题,应与各部门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上,于11月底前,形成统一的全省监管计划初稿并反馈各地区、各部门。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监管计划初稿要认真讨论,并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工作计划要求,在此基础上,形成地区及部门意见,于12月20日底前报省食品安全办公室。

  第七条 省食品安全办公室充分考虑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再次交各地区、各部门讨论,各地区、各部门应于接到征求意见稿一周内及时反馈意见。

  第八条 省食品安全办公室在各地区、各部门意见基础上,形成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审议稿,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于1月底前报省政府。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省政府下发监管计划后一个月内,形成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并报省食品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省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监管计划,对计划进行部门、时间分解,确定责任单位工作进度。各地区、各部门负责计划的具体实施,确定责任部门、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 省食品安全办公室每年组织两次对监管计划完成情况的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要进行通报,形成督查意见书,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省政府报告完成情况。对于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完成的计划,可以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进行调整。工作按进度要求的完成情况要计入对各地区、各部门的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监管计划完成情况的全面总结,特别要对未完成的工作及时进行分析,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省食品安全办公室每年2月底前,要组织对各地区、各部门监管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结果要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考核中。年度考核中的未完成工作应提前考虑列入下年工作计划。年度考核结果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会通过后,向省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考核评价结果公布前,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修订的结果,省食品安全办公室要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地区: 辽宁 
 标签: 评价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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