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已于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我局在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设计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现将专用标志图案予以公布(见附件)。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将自2005年11月1日起开始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时间截止时间至2006年6月30日。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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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5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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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5-10-21 | 生效日期 | 2005-11-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19-10-17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标签标识 |
备注 | 废止依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 (公告第三三二号)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已于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我局在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设计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现将专用标志图案予以公布(见附件)。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将自2005年11月1日起开始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时间截止时间至2006年6月30日。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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