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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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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15 08:56:03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4443
核心提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已于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我局在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设计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现将专用标志图案予以公布(见附件)。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51号
发布日期 2005-10-21 生效日期 2005-1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9-10-17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废止依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 (公告第三三二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已于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我局在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设计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现将专用标志图案予以公布(见附件)。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将自2005年11月1日起开始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时间截止时间至2006年6月30日。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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