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51号)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5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15 08:56:03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4409
核心提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已于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我局在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设计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现将专用标志图案予以公布(见附件)。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51号
发布日期 2005-10-21 生效日期 2005-1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9-10-17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废止依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 (公告第三三二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已于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我局在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设计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现将专用标志图案予以公布(见附件)。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将自2005年11月1日起开始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时间截止时间至2006年6月30日。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pdf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2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