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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三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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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0-18 08:46:35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2748
核心提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关于统一地理标志认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确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现予以发布。
发布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三二号
发布日期 2019-10-17 生效日期 2019-10-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关于统一地理标志认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确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现予以发布。具体样式如下:


    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 年12 月31 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 年10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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