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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冀政函〔20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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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11 13:50:31  来源:河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753
核心提示:为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危害食品安全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函〔2011〕93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hbspaq.hebei.com.cn/system/2012/01/06/010287762.shtml

  为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危害食品安全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一、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范畴

  (一)食品安全责任,是指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活动中,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所应承担和应受到追究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食品安全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及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或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承担监督、检验、管理职责的专门机构、协会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食品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追究适用于食品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食品安全监督、检验和管理政府部门、机构、协会的工作人员,妨碍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员,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单位与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负责食品安全工作人员。

  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流通、消费环节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为的监督检查、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追究;负责系统内和本单位内部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追究。

  (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履行职责情况,依法履行行政追究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责任,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妨碍行政执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侦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其他法律规定由公安部门管辖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刑事案件。

  (四)检察机关:负责查办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管理等活动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五)审判机关:负责依法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审理其他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依法审查、执行有关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

  (六)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依法严格管理危害食品安全罪犯的刑罚执行,按照监管规定严格管教重要罪犯。

  三、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究原则。坚持权责一致、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依法办案、严肃查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坚持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与严肃查处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行为相结合。

  四、食品安全责任追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二)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四)索贿受贿、包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七)拒绝、阻碍、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八)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九)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交办的工作,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反食品监管规定行为的。

  五、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追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扰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秩序,妨碍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职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二)危害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经营秩序,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危及食品安全生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三)履行监管职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应对职责不到位,涉嫌失职渎职犯罪,或负有监督管理检验职责涉嫌经济犯罪的。

  (四)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

  六、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形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危害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追究形式分为:治安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三)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追究形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四)需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在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依法依纪从重处理。

  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惩处。

  七、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案件受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据实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接到违纪问题举报、控告、线索的行政机关,接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食品监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线索的政法机关,要迅速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要依法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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