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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经营使用散装食用油的通告(长政发〔20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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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09 14:55:57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6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经营、使用散装食用油有关事项进行通告。
发布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政发〔2013〕11号
发布日期 2013-07-01 生效日期 2013-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hangsha.gov.cn/xxgk/gfxwj/srmzf/201307/t20130704_467059.html

  为进一步加强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经营、使用散装食用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散装食用油,是指以散装形式销售的无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的食用油。

  二、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食用油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的相关规定。

  三、从事食用油生产加工、分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生产的食用油其产品的包装、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利用传统工艺从事茶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以及动物油脂等现场制售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允许此项目经营的营业执照,且必须在盛油容器、外包装上表明食用油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从事食用油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禁止经营散装食用油,也不得经营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食用油。食品经营者经营预包装食用油,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供货凭证,并做好相关记录,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食用油分装活动。

  六、本市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用油加工、分装企业除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加工制作食品,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食用油生产经营单位购进包装、标识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食用油,采购食用油应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索取供货方的许可证、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供货凭证,建立完备的台账记录。

  七、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经营使用散装食用油的,欢迎广大市民拨打举报电话:88665026(市食安办)、12365(市质监局)、12315(市工商局)、85570477(市卫生局)。

  八、本通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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