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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民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商秩函[2013]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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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05 13:48:15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2045
核心提示:2013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召开的视频会议精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监管工作。但是,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占压供应商货款、拖延合同签订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为进一步做好零供交易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民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民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 商秩函[2013]356号
发布日期 2013-06-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

  2013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召开的视频会议精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监管工作。但是,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占压供应商货款、拖延合同签订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为进一步做好零供交易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

  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物价)、公安、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组织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规范促销服务费、组织约谈零售商和办理举报投诉等工作;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清理整顿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商业贿赂及其他经济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侦查;民政部门负责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依法登记管理工作;税务部门依法查处相关部门移送的企业涉税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促销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会同发展改革(物价)部门清理零售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违规收费。要建立健全定期沟通、联合检查、督查调研、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强化区域联动,创新监管思路和方式。

  二、重点清理违规收费,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通过联合抽查和部门专项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规收费等行为,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曝光。加强对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合同行为的行政指导,制定推行有关合同示范文本。严肃查处零售商恶意占压拖欠账款、摊派销售等行为。

  三、着力抓好投诉办理,努力化解零供矛盾

  零售企业、行业组织及政府部门要分别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办理制度。要充分发挥“12312”(商务)、“12315”(工商)、“12358”(物价)、“12366”(税务)等举报投诉平台的作用,完善办理机制。要指导、督促零售企业及行业组织成立专门机构,委派专门人员,开设专门渠道,健全相应制度,做好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引导零售商、供应商转变经营理念,加强战略合作,实现和谐发展。

  四、建立健全行业组织,促进零供公平竞争

  通过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发挥积极作用,提高供应商的组织化程度,增强谈判话语权。引导、鼓励零售商供应商行业组织加强自律,通过零供关系调节平台、零供公平合作信息平台等载体,促进零售商规范经营。鼓励零售商供应商行业组织加强合作,发挥信息沟通、矛盾调解、信用评价等作用,促进公平交易。

  五、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要将零供交易监管工作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商务诚信建设、“金信工程”、行业信用评价等工作相结合,将相关企业和个人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推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建立黑名单制度,完善奖惩机制,使诚信企业和个人得益、失信企业和个人受制。

  各地于7月15日前将2013年以来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报送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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