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食盐安全工作,落实食盐安全责任,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全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陕西省食品安全责任制(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盐安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盐务管理局就全省食盐安全工作向省政府全面负责,同时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市、县(市、区)盐务管理局开展食盐安全工作。各市、县(市、区)盐务管理局对辖区内的食盐安全负总责。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对出厂的食盐安全负总责。
各级盐业管理机构实行食盐安全一把手负责制,同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区食盐安全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食盐安全责任制和食盐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省盐务管理局成立食盐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及各市盐务局(盐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省食盐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加强对食盐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食盐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加强信息指挥、应急队伍、物资保障等能力建设;组织各单位按照《陕西省应对食盐市场异常情况工作预案》、《陕西省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及盐行业职责分工抓好应急演练、监测预警、食盐突发事件处置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省盐务管理局负责全省食盐安全管理工作,每年对全省食盐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照《陕西省食盐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将食盐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省盐务管理局有关食盐安全职能处室依据职能分工具体负责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食盐安全工作。
办公室主要负责食盐安全相关职责的组织协调、食盐安全管理中的各项保障工作,负责更新维护陕西省食品安全信息网上盐务局版面,信息更新平均每月不少于1条。
盐政处主要负责贯彻实施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陕西省盐业条例》;食盐批发资质审批;对全省食盐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涉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打击,查处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的违法行为,确保盐业市场稳定。
计划运销处主要负责产区调入食盐的质量安全;市场异常情况救援和应急调运;食盐突发事件处置,及时有效地控制食盐安全事故和市场异常情况的蔓延,确保全省食盐市场供应。
监察室负责食盐安全责任追究,对造成食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省盐务管理局要加强食盐安全的宣传及信息披露,曝光涉盐违法行为,大力宣传碘盐防治知识,普及科学用盐知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七条 本制度由省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