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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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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7 20:37:20  来源:陕西省盐业管理局  浏览次数:1301
核心提示: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及《陕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精神,为了建立健全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盐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省盐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发布单位
陕西省盐务管理局
陕西省盐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5-07-18 生效日期 2005-07-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盐务管理局(盐业公司),杨凌区盐业公司:   为了建立健全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盐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盐行业实际,制定了《陕西省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将《陕西省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陕西省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OO五年七月十八日


              陕西省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及《陕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精神,为了建立健全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盐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省盐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

  省盐务管理局设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由省盐务管理局主管领导任主任,市、县(区)盐务管理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应急救援办公室成员。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省局盐政处。

  (二)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职责

  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部署,组织食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三)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职责

  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成员单位应当将本辖区发生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上级盐业主管部门报告。落实应急救援办公室的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

  二、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的报告范围

  (一)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二)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三、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的报告时间及要求

  (一)初次报告。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发生地成员单位应当在知悉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应尽可能详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联系人员及联系电话等。

  (二)阶段报告。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发生地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报告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三)总结报告。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发生地成员单位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重大食盐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意见。

  四、建立重大食盐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盐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成员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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