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涉盐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盐业法规行为的权利,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盐业条例》及有关盐业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局受理涉盐违法案件部门设在盐政处。
主要职责是:
㈠宣传鼓励群众举报涉盐违法行为;
㈡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㈢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㈣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㈤统计、分析举报管理 工作的数据情况;
㈥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四条 局机关向社会公布举报受理部门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局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违反国家计划私自购销食盐,将非碘盐、散碘盐、工业用盐等不符合食盐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盐产品当作食盐销售以及其他涉盐违法行为。
受理举报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
㈠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全称、地址;
㈡被举报单位或个人涉盐违法事实;
㈢认为其他应受理举报的事宜。
受理举报时应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和涉盐违法事实证据。
第七条 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八条 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第十条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一条 涉盐案件的举报材料,由盐政处统一管理,局机关的其他部门接到涉盐举报材料,应当及时移送盐政处。
第十二条 盐政处必须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以及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盐政处应当由专人管理重要案件的举报材料,按照规定承办重要案件材料的移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十四条 对于实名举报,盐政处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的移送,重大案件的报告,应当在接到举报后的7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十六条 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局机关及盐政处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八条 举报管理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举报事实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的有功人员,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举报奖励经费支出,依照陕盐政发[2000]93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省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029—87293742 87294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