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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振兴浙菜加快发展餐饮业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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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02 13:45:05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07
核心提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浙菜加快发展餐饮业的意见》(浙政发〔2012〕84号)精神,对振兴浙菜加快餐饮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13〕54号
发布日期 2013-05-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j.gov.cn/art/2013/6/26/art_12461_91059.html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振兴浙菜加快发展餐饮业重点任务分解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1日

  附件:

  振兴浙菜加快发展餐饮业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浙菜加快发展餐饮业的意见》(浙政发〔2012〕84号)精神,对振兴浙菜加快餐饮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如下:

  一、加强餐饮网点规划

  坚持与城乡经济发展相衔接,与人民群众消费需求相适应,与相关产业发展相协调,与城乡历史文化景观、民俗文化景观、农业生态景观相结合,做好餐饮网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镇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省商务厅、省建设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等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建设浙菜三大特色集聚区

  杭嘉湖绍平原地区,重点打造“杭帮菜”创新基地及世界休闲美食之都、绍兴越菜文化之城和嘉兴、湖州湖鲜风味餐饮;甬温舟台沿海地区,重点打造甬菜、瓯菜及岛屿海鲜菜;金衢丽内陆地区,重点开发山珍风味和民俗餐饮文化。(省商务厅牵头,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优化餐饮发展结构

  中心城市要着力建设商务餐饮、休闲餐饮和社区餐饮三大集聚群,在商务区要建设集餐饮、娱乐、休闲于一体的大型餐饮服务实体,在流动人口集聚区要建设美食街和夜市,在居民社区要设置方便消费、老少皆宜的大众化餐饮网点;县乡镇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合理设置网点布局,规范发展“农家乐”餐饮,提升农村餐饮服务质量和卫生水平。(省商务厅牵头,省农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实施“浙菜品牌提升”工程

  支持餐饮企业设立新菜研发机构,鼓励开发创新浙菜。鼓励餐饮行业协会制订“浙菜标准”,评选认定“浙江名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制作名菜的厨师、企业授以牌匾和证书,并落实奖励政策,必要时申报浙江名菜知识产权保护。(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负责)。

  五、加强浙菜文化研究

  鼓励餐饮企业、专业院校和行业协会,成立浙菜文化研究机构,组织编写《浙江饮食文化史》、《中国新浙菜大典》和《中国浙江—乡土菜谱》,提高浙菜文化的品位。(省商务厅牵头,省农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等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扩大浙菜知名度

  加强浙菜品牌宣传,利用电视、网络、图书等各种媒体,传播浙江美食文化;搭建美食交流平台,支持举办“浙江国际餐饮产业博览会”和其他有地方特色的餐饮节会活动;加强浙菜对外交流,有重点的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开展浙菜技艺表演和名菜展示,不断扩大浙菜影响力。(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广电局等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七、推进餐饮产业化建设

  培育全省性餐饮产业化基地50家,支持餐饮企业开展农餐对接,建立标准化的浙菜原辅料基地,引导水产品基地、蔬菜基地、养殖基地等与餐饮企业建立长期的契约关系。(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等部门负责)

  八、培育扶持餐饮龙头企业

  建立省级餐饮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及政策奖励机制,重点支持100家以浙菜为主的餐饮龙头企业。(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

  九、加快实施“早餐示范工程”

  在中心城市先行试点,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以餐饮龙头企业为依托,推进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加快固定门店式早餐网点建设,加强对现有早餐车(亭)更新改造,逐步建立规范化生产、统一加工配送、连锁化经营和覆盖居民社区的早餐供应体系。(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地税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加快餐饮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餐饮业人才培养,积极开展产学结合、技术合作,发展烹饪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着力培育符合餐饮行业需要的各类人才。(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农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一、实施浙菜“名厨名师”工程

  通过技能比赛或评选等方式,不断推出一批浙菜烹饪(服务)大师、名师,并给予表彰奖励;继续办好“浙江厨师节”,每年表彰奖励一批浙菜品牌企业、浙菜金牌厨师和浙菜服务明星,增强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省商务厅牵头,省农办、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二、切实保障餐饮安全卫生

  强化餐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全面推行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积极实施“五常法”和HACCP管理体系,在食品及原辅料采购、验收、保管和食品加工制作、包装、运输、销售,以及厨房、餐具、餐厅、餐桌的清洁消毒等各个环节,建立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切实保障餐饮安全卫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卫生厅等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三、加强餐厨回收体系建设

  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探索建立餐厨废弃油脂回收利用方式,大力发展环保型绿色餐饮消费。(省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等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四、制订餐饮规划标准

  建立健全餐饮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各地要制订餐饮业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服务业发展规划。健全餐饮标准体系建设,推进实施餐饮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订浙菜标准和浙菜名店、名菜、名师标准,支持餐饮行业协会、餐饮龙头企业制定实施餐饮企业标准和联盟标准。(省商务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五、加大税收优惠

  全面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高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餐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餐饮产业化基地、省级餐饮龙头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和房产税。(省地税局牵头)

  十六、减轻企业负担

  降低餐饮企业用电、用水负担。对已缴纳污水处理费和污水进入城市管网的餐饮企业,环保部门不再另征排污费。对已经按有关要求参加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在省内餐饮企业流动工作的从业人员,无须重复参加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合理放宽对老字号、浙菜名店、美食街区的广告设置规定。对早餐、夜市的经营网点和车辆停靠,要统一规划、布局,城市管理和交管部门要予以支持和配合。(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十七、给予金融支持

  各银行金融机构对餐饮企业改造经营设施、开设网点、购买生产设备、投建配送中心等所需资金,应积极采用有形资产抵押、商标权和经营权质押、融资性担保等多种方式,提供信贷支持,并落实相关利率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省级餐饮龙头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给予重点支持。(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

  十八、加大资金扶持

  加大对餐饮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浙菜品牌培育与推广,名菜、名店、名师认定与奖励;支持餐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支持餐饮企业产业化基地、原辅料基地和人才基地建设;支持“早餐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快餐企业发展社区连锁网点;支持餐饮业标准制定、餐饮展会及美食交流平台。(省财政厅牵头,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九、完善统计体系

  制定餐饮业的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更翔实、更具时效性的统计指标体系,扩大数据采集渠道和覆盖面,督促餐饮企业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建立省级餐饮龙头企业联系制度,跟踪分析餐饮业市场运行情况,不断完善餐饮发展的政策措施。(省统计局牵头,省商务厅等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地区: 浙江 
 标签: 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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