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其他法规 »上海进口肉类产品检疫审批

上海进口肉类产品检疫审批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28 04:07:29  来源: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2208
核心提示:上海进口肉类产品检疫审批。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ciq.gov.cn/templates/detail.jsp?id=56381

  一、申办企业备案

  详见《首次申办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流程说明》。

  二、关于申办检疫许可证的相关要求

  ㈠进口肉类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同一申请单位、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拟从同一结关地入境的,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申请单位按规定逐份使用许可证,即:前一份许可证核销完毕后,才核销使用下一份证。

  ㈡凡许可证未核销使用且已超过有效期的(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突发疫情废止的除外),不再受理该企业当年提交的同一输出国家(地区)、同一肉类品种的申请。

  ㈢申请单位本年度(每年1月1日起计)的获批总量未超过上一年度进口量之前,新的申请不受同一品种肉类前一份许可证核销余量的限制;超过上一年度实际进口量之后以及本年度新备案企业,只能在同一输出国家(地区),同一品种肉类的前一份许可证核销量达75%后,方可受理下一份申请。(进口量和获批总量系指本公司在全国各口岸的进口量和许可证获批总量)

  ㈣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按照“常见进口肉类名称与CIQ代码对照表” 正确填写CIQ代码和肉类品名。品名必须与CIQ代码名称相符;杂碎类产品必须在品名后标注具体品名(仅限一种具体品名),如“其他猪杂碎(猪头)”。

  2.“运输路线”须注明“***直运上海”。

  3.在“随附单证信息”中应按以下规范用语,如实填写上一年度进口量、本年度获批量及上一份许可证核销信息:

  ⑴获批量尚未超过前一年度进口量时:

  “本公司本年度获批量(***吨)尚未超过上一年度的进口总量(***吨)。”

  ⑵获批量已未超过前一年度进口量时:

  “本公司本年度获批量(***吨)已超过上一年度的进口总量(***吨)。上一份许可证编号:**********,获批量:****吨,已核销:*****吨,核销率已超过75%,未过期/已过期。”或,

  “本公司本年度获批量(***吨)已超过上一年度的进口总量(***吨)。上一份许可证编号:**********,获批量:****吨,已核销:*****吨,核销率未达75%,已过期。”

  ⑶本年度新备案的企业:

  “本公司为本年度新备案企业。上一份许可证编号:**********,获批量:****吨,已核销:*****吨,核销率未/已达75%,已过期/未过期。”

  ㈤随附单证要求

  申请单位须在网上提交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向上海检验检疫局提交以下随附单证:

  1、申请单位与进口本辖区备案存储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在有效期内只须提交一次);

  2、前一份许可证核销记录或首次进口申明;

  3、备案冷库的接收证明;

  4、退货产品须提交出口时的所有单证及退货原因说明。

  所有随附单证都应注明申请单号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随附单证受理地点:民生路1208号224室。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其他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13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0.7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