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落实《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落实《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28 11:46:45  来源: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803
核心提示: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我局辖区内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有效落实,掌握河南地区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现将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aciq.gov.cn/sitegroup/root/html/8aa983822aeb3f1d012af08ae7230c7d/20121009142070325.html

  各进口食品企业: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我局辖区内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有效落实,掌握河南地区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进口食品收货人要按照《公告》要求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自2012年10月1日起,首次向我局报检的进口食品收货人,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部门提交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三、我局应适时组织开展对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公告》要求实施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进口食品收货人,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根据《公告》要求,进口食品收货人指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的实际收货人。

  2012年9月3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2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55)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3)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