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进口食品企业: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我局辖区内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有效落实,掌握河南地区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进口食品收货人要按照《公告》要求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自2012年10月1日起,首次向我局报检的进口食品收货人,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部门提交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三、我局应适时组织开展对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公告》要求实施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进口食品收货人,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根据《公告》要求,进口食品收货人指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的实际收货人。
201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