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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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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28 11:41:35  来源: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2331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明年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将调整。为保证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的顺利施行,特下发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12-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aciq.gov.cn/sitegroup/root/html/8aa983822aeb3f1d012af08ae7230c7d/20121227185076541.html

  各进出口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明年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将调整。为保证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的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南检验检疫系统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计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用,认真落实检验检疫各项监管规定,确保检验检疫各项工作稳定有序开展以及把关服务职责的有效落实。

  二、河南检验检疫系统将按规定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在门户网站、申报大厅等处将收费文件等及时向出入境关系人公示、宣传。

  三、根据《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报检日期在1月1日之前的,按原收费标准计收费,对属于2012年第4季度免收费范围的,免收相关费用;报检日期在1月1日之后(含当天)的,按调整后收费标准计收费。报检日期指系统生成正式报检号的日期。

  四、转单货物收费主体确定原则

  (一)对在产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收取货物检验检疫费。

  (二)同一报检批中,检验检疫类别含“P”或“R”的非食品加工设备类的入境流向货物,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收取货物检验检疫费。

  (三)同一报检批中,检验检疫类别为“M”或“LM”的入境流向货物,以及检验检疫类别为“MR”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入境流向货物,以及检验检疫类别为“R”或“MR”或“LMR”或“LR”入境流向食品加工设备,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收取货物检验检疫费(大宗散装商品、进口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等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的商品除外)。

  五、咨询电话:0371-65685781

  投诉电话:0371-65685859。

  附件: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计收费标准问答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2年12月20日

  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计收费标准问答

  一、同批货物涉及多个检验检疫类别的,如何计收费?

  答:按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不再按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分别计算和累计收费。

  二、对过渡期的入境流向货物的检验检疫费如何收取?

  答:对在2012年第四季度期间报检的入境流向货物,目的检验检疫机构在2013年1月1日后落实检验时,不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实施入境直通放行的货物,如何收取货物检验检疫费?

  答:实施入境直通放行的货物,其货物检验检疫费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收取。

  四、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工作及收费有何规定?

  答: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检疫,其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计收。

  五、加工贸易的进出境货物,其货物检验检疫费如何收费?

  答:对检验检疫类别为“M”或“LM”的来料加工入境货物,不实施品质检验的,不计收收货物检验检疫费。

  对于检验检疫类别含“N”的加工贸易出境货物,不再核查货物总值中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入境原料价值比例,一律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

  六、完成型式试验的出境货物,其货物检验检疫费是否按70%计收?

  答:是。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报货物列入型式试验目录;(2)报检时提供了“型式试验确认书”和“型式试验涵盖表”;(3)申报货物的检验检疫类别含“N”。

  七、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如何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

  答:对于免予实施商品检验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不涉及其他检验检疫工作的,免收货物检验检疫费;涉及其他检验检疫工作的,按规定收取货物检验检疫费。

  八、对获得免验资格的出口货物,如何计收费?

  答:获得免验资格的出口货物,不收货物检验检疫费,只收证书费。

  九、涂料进口如何收费?

  答:涂料进口时,仅收取货物检验检疫费,不收专项检测费。

  十、哪些情况适用边境小额贸易收费标准?

  答:⒈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贸易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贸易货物;⒉边民互市贸易货物。

  边境小额贸易申报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整批货值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2)贸易方式申报为“边境贸易”。

  十一、哪些情况适用对台小额贸易收费标准?

  答:经批准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与台湾地区公司或居民依照《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管理办法》、贸易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贸易货物。

  对台小额贸易申报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整批货值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2)出口的输往地区申报为“台湾”,并且到达口岸申报为台湾地区口岸。或者进口的贸易地区申报为“台湾”,并且启运口岸申报为台湾地区口岸。

  十二、货物检验检疫费不足最低费的,如何收取?

  答:对同一批货物,货物检验检疫费不足最低费的,按最低费收取。

  十三、哪些出入境货物需要计收数/重量鉴定费?

  答:对检验检疫类别含“M”或“N”的出入境货物需计收数/重量鉴定费。

  十四、哪些出入境货物需要计收包装使用鉴定费?

  答:对检验检疫类别含“N”的出境货物需计收包装使用鉴定费。

  十五、按共同检验方式实施检验的货物,如何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

  答:按共同检验方式实施品质检验的货物,其货物检验检疫费按收费额的50%收取。

  十六、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出入境关系人对不合格的出口货物重新加工整理后,检验检疫机构再检验检疫一次的,如何收费?

  答:其货物检验检疫费减半收取。

  十七、出入境货物每批货值低于2000元人民币的,如何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

  答:出入境货物每批货值不足2000元人民币的,免收货物检验检疫费,只收签发证单费。

  十八、对出入境货物仅实施卫生检疫,如何计收费?

  答:不收费。

  十九、进口小批量食品如何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

  答:进口小批量食品按货物总值的0.8‰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进口小批量植物油按货物总值的0.3‰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

  二十、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确定需做实验室检验的,如何计收费?

  答: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确定需做实验室检验的,除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以外,还需按实际实验室检验项目数额另行计收费;动植物产品的实验室项目不另收费。

  二十一、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是否仍按80%折收?

  答:不再折收。

  二十二、无法确定货值的动植物,如何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

  答:无法确定货值的动植物,其货物检验检疫费仍依照[2003]2357号文件中的动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以头、只、百尾、千尾、万粒、管、株、盆、支为单位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

  二十三、哪些资源类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计收?标准是多少?

  答:以下资源类商品的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计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矿灰)的所有货物按每吨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气(HS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HS编码2711210000)、石油原油(HS编码270900000)按每吨0.08元收取。

  二十四、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是否仍加倍收费?

  答:不再加倍收费。

  二十五、进口航空煤油、出口农产品是否继续实施收费减免政策?

  答:是。

  二十六、打火机等含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的出口危险货物,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时货物总值如何确定?

  答:含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的出口危险货物,货物总值按小型气体容器的内、外包装及内装物的货值计算。

  二十七、出入境贵稀金属,如何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

  答:出入境贵稀金属,单价每公斤超过20000元的,超过部分免收货物检验检疫费。

  二十八、供港澳屠宰的活动物是否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费?

  答:供港澳屠宰的活动物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未作调整,原收费标准维持不变。

  二十九、出口农产品减免的收费项目包括哪些?

  答:货物检验检疫费、重量鉴定费、数量鉴定费、包装使用鉴定费、其他特殊检验项目费、签发证(单)费以及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费。

  三十、本次收费标准调整未涉及的其他收费规定及标准是否仍然有效?

  答:对《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中未涉及调整的其他收费规定及标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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