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27 16:24:42  来源:江西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13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确保我省生鲜乳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3]1号)要求,现将《2013年全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执行。
发布单位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2-28 生效日期 2013-0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jxav.jxagri.gov.cn/showdetail.asp?id=7811

  各设区市农业局,奶业生产重点县(区)农业(畜牧水产、畜牧)局、农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确保我省生鲜乳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3]1号)要求,现将《2013年全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执行。

  2013年2月28日

  2013年全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法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我省生鲜乳质量安全,根据《2013年全国生鲜乳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监测计划。

  一、监测地区

  全省11个设区市奶牛养殖地区。以南昌市青云谱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县、南昌县、进贤县,赣州市于都县,抚州市东乡县,吉安市吉州区,宜春市奉新县、萍乡市芦溪县等6个设区市10个县(区)为重点。

  二、监测对象与内容

  全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全年共监测50批次。监测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其中生鲜乳收购站30批次、生鲜乳运输车辆20批次。每个生鲜乳收购站全年抽检3-4次,每辆运输车全年至少抽检1次。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革皮水解物、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等5种违禁添加物,其中上半年检测三聚氰胺、革皮水解物、β-内酰胺酶各26批次,下半年检测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各24批次。

  三、监测方式

  (一)现场检查

  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见附录1和附录2)。

  (二)抽样要求

  按照《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和《生鲜乳抽样方法》执行,每个抽样对象每次限抽1批次,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其中1份留给受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异议复检)。质检机构应与当地畜牧(奶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完成抽样,抽样人员不得接受受检单位留样或受检单位取样送检的样品。

  (三)检测方法及判定

  1、三聚氰胺: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原则上不高于0.01mg/kg。检测结果高于检出限的样品采用《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22388-2008)第二法或第三法进行确证,并依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进行判定。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2、革皮水解物:依据卫生部指定方法《乳与乳制品中皮革水解蛋白鉴定-L(-)-羟脯氨酸含量测定》进行检测,超出方法检出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3、碱类物质:依据《乳与乳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46-2003)进行检测,检出即判定为不合格。对不合格的样品,检测单位应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如果对结果有异议,检测单位应在当地立即进行复检。如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该项指标不合格,并书面通知当地畜牧(奶业)行政主管部门。

  4、硫氰酸钠:采用卫生部指定方法《离子色谱法测定牛奶中硫氰酸根》进行检测,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5、β-内酰胺酶:应在现场(或当地)采用快速法进行检测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4U/ml。采用卫生部指定方法《乳及乳制品中舒巴坦敏感β-内酰胺酶类药物检测方法 杯碟法》进行确证,结果呈阳性即判定为不合格。

  四、监测任务和时间安排

  1、任务分工。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昌)]负责协助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现场检查,同时,负责生鲜乳样品的抽样和检测。

  2、时间安排。监测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监测在3月份和8月份两次进行,完成农业部下达的现场检查和25批次抽检任务。同时,采取不定期突击检查,完成25批次抽检任务。

  3、上报程序。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分别在2013年5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完成农业部下达的抽检任务,将样品检测结果报告报送省畜牧兽医局,同时抄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并通过《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系统》完成网上上报。省畜牧兽医局分别于5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监测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部署。各级畜牧(奶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根据全省监测计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监管任务,加大监测力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抓好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管,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2、规范操作,确保监测质量。承担抽检任务的质检机构,要规范监测行为,严格遵守《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科学、公正、高效地做好取样、留样、检测等监测工作,确保抽样、检测、异议复检等程序合法,按时完成监测任务。

  3、密切协作,强化执法监督。各地要密切配合省级畜牧部门和质检机构完成全年生鲜乳监测任务。质检机构要增强监测与执法联动意识,及时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监测结果,全力配合做好相关执法工作。各地要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预警,完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重处罚,及时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

   附录1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doc

   附录2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4)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