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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工作的通知(包食药监保化〔2012〕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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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26 11:42:19  来源: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62
核心提示:按照《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包府办发〔2012〕2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下发全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办理规定。
发布单位
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包食药监保化〔2012〕173号
发布日期 2012-07-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btfda.gov.cn/yjj/release/index4.asp?class1=312&class2=347&class3=&id=2903

  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科室:

  按照《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包府办发〔2012〕2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全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办理规定如下:

  一、在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开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材料合格后,报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受理,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现场验收。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白云矿区、石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本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许可工作。

  三、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本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许可工作。

  四、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各单位对申请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要严格履行管理职能,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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