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8日
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25号)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全面排查隐患,深化治理整顿
(一)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全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在种植、养殖、屠宰、生产、流通、餐饮以及进出口等各环节广泛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强化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切实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在此基础上,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实施整治督办制度,坚决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取缔“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切实净化食品市场和消费环境,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二)重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以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为重点,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重点整治蔬果与茶叶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和非食用物质、畜禽养殖中使用“瘦肉精”和违规使用抗菌药、竹笋和食用菌类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及水产品养殖生产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
(三)开展餐饮服务环节专项整治。加强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重点整治自制面食制品铝超标、凉菜及生食海产品制作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等违法行为。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监管,落实集中消毒餐饮具采购索证规定。
(四)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完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严格按标准核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清理整顿,关闭不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加大药店、批发市场(企业)、食品商店、超市等流通领域保健食品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解决制假售假、违法添加、违法宣传等问题。
(五)开展食品标签标识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细化完善食品标签标识管理,着力解决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强化食品出厂检验、流通环节食品标签标识检查,严厉打击篡改生产日期、伪造产地、违法涂改标签、伪造冒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等违法行为。
(六)进一步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重典治乱,切实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巩固“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成果,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和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之间案件移交、立案等衔接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协调有关方面加快完善技术鉴定相关制度,明确技术鉴定机构,积极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
二、实施放心工程,推进长效监管
(一)组织实施千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从2013年起,启动实施千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大力推进校园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提升、品牌超市进校园、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工作长效机制。扎实推进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创建300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化管理示范单位和300家文明示范农贸市场。
(二)启动放心粮油、放心奶、放心肉、放心菜工程建设。加强奶站规范化建设,严格食品添加剂管理,强化乳制品出厂检验,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坚决查处在饲料生产经营过程中和饲养环节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行为,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制售“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已经形成牛、羊集中屠宰的区域,开展定点屠宰与检验检疫相配套的试点工作。加强粮油生产经营监管。
(三)推进食品安全各环节长效监管。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推动市县两级健全农产品监管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和省级标准化示范县创建。完善和推广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目录动态管理,完善小作坊生产许可和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浙江省地产食品533安全保障行动”。深化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严把食品流通许可关,强化食品经营主体执业教育,深入实施临近保质期食品明示销售制度。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321示范工程”,强化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的监管。开展保健食品批发市场(企业)规范化管理试点和保健食品示范店创建活动。加强食品摊贩综合治理。
三、加强能力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一)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完善,切实加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保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水平。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全面梳理查找监管漏洞和盲区,结合实际逐项明确细化监管分工和要求,切实解决监管职责不清问题。建立健全部门间、区域间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强化跨部门、跨区域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完善“96317”全省统一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电话工作机制,落实首问负责制;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二)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到位,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到位。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机构及乡镇“三位一体”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作用,加快构建覆盖社区(村)的协管员队伍。加强乡镇(街道)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密切协管员队伍与监管执法队伍的衔接配合。全面推行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加快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三)加快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建设。推动有关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修订,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完善监管执法依据。落实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责任,加快食品地方标准的清理,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企业标准的备案,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培训及跟踪评价工作。
(四)做好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加强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及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按照“统一方案实施、统一缴费渠道、统一数据库、统一结果分析”的要求,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逐步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在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建设统一的风险监测数据库。
(五)提高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完善各级各类食品安全预案,明确部门应急处置职责。制订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范事故调查处理流程,提高事故查处效率。要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快速响应能力。加强舆情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全面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制度,密切监测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强化信息通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相互沟通,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归口发布。
(六)加强检验检测和信息化监管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县级食品检验资源整合试点,推动县域内食品安全检验人员和设备的统筹使用,检验经费的统一归口管理,检验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安排,检验任务的统一部署实施,提高基层整体检验水平。严格检验机构管理,规范委托检验行为。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重点加快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肉类、蔬菜、酒类、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四、加强诚信建设,落实主体责任
(一)督促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各监管部门要严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食品安全投入,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等制度。强化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2013年底前,督促所有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
(二)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实施“红黑榜”制度,公布失信食品企业名单,促进行业自律。加快规模以上食品加工企业和酒类流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对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三)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介,深入宣传食品安全工作成效,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认知水平和应对风险能力。组织好2013年食品安全宣传周、大型食品安全知识展览等重大宣传活动。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
(四)强化食品安全培训。各监管部门要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加强对协管员队伍的基础知识培训。强化对食品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培训。
五、加强组织保障,严格责任追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标准制修订、应急处置、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对经费的统筹分配和使用,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注重协调配合。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执行力,确保监管到位,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问题。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三)强化考核评价。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级健全督查考核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将信息通报、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处理等列入对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考核的内容。将食品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四)严格责任追究。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督促各监管部门建立具体到单位、人员、岗位的责任制。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