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对济南市餐饮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并联审批的实施意见(试行)(济行审发〔2012〕6号)

关于对济南市餐饮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并联审批的实施意见(试行)(济行审发〔2012〕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13 16:19:11  来源: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5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决定在我市餐饮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阶段实行并联审批。
发布单位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
发布文号 济行审发〔2012〕6号
发布日期 2012-06-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nfda.gov.cn/message/templet/messageDisplayAction.do?messageId=000215000362

  历下区、历城区、章丘市、商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分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卫生局、消防大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历下、历城分局,章丘市、商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决定在我市餐饮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阶段实行并联审批,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餐饮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并联审批承办部门和职责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级餐饮企业设立前置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按照餐饮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前置许可的要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为并联审批部门,具体承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等前置手续。

  本着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历下区、历城区、章丘市、商河县为餐饮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并联审批工作试点县(市〕区。按照事权划分,试点县(市)区办理餐饮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许可由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承担并联审批的牵头职责,参照市级并联审批的做法组织实施。

  二、餐饮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一)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餐饮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并联审批服务窗口,凡涉及餐饮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审批事项,申请人根据自愿选择是否前置并联审批。如选择前置并联审批,申请人可登入相关部门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办理事项的申请条件,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将材料分部门装订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联审批窗口,由该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根据事权分工,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实施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受理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

  拟在市区内设立登记餐饮企业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在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申请前置并联受理后,由申请人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消防窗口办理消防相关手续。拟在三县、章丘市设立登记餐饮企业经营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的,应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前置并联受理后,由申请人报所在县(或章丘市)消防大队办理消防相关手续。

  (二)选择前置并联审批的申请人填写《餐饮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并联审批申请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并联审批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目录进行材料核对,符合相关部门申请材料目录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将相关申请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并联审批部门;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送达的,可延长1个工作日。并联审批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向食品药品监管局并联审批窗口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

  (三)市级并联审批部门分别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决定受理的,在收到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食品药品监管局并联审批窗口。决定不予受理的,应注明法定理由和依据。

  各并联审批部门均决定予以受理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并联审批窗口向申请人出具《餐饮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联审批部门。

  (四)并联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自审批事项,准予许可的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送交食品药品监管局并联审批窗口,待各并联审批部门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齐全后,食品药品监管局并联审批窗口及时将证件送达申请人;并联审批部门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局并联审批窗口送交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一式2 份),不予行政许可应注明法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渠道。因不可抗力和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凡涉及不同层级的并联审批,并联审批部门要积极协调办理。

  (五)外商投资的餐饮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按照(济行审发〔2012〕8号)《 关于外商投资餐饮企业设立前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

  三、餐饮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并联审批工作要求

  (一)餐饮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并联审批部门,需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收费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的办事指南,并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并联审批部门提供的办事指南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的办事指南提交牵头部门,并将部门网站上的相关内容予以修改。

  (二)市级餐饮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并联审批工作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协调的问题,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解决,牵头部门协调不成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解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县(市)区餐饮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南市卫生局

  济南市国家安全局

  二O 一二年六月八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86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