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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食药监〔201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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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13 04:15:13  来源: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6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局研究制定了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济食药监〔2013〕75号
发布日期 2013-05-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nfda.gov.cn/message/templet/messageDisplayAction.do?messageId=000215000452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食品药品检验所,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局研究制定了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30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下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局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规定,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利用五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以打击“四非”、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重典治乱,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促进全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打击重点和法律依据

  为确保打击有力、政策统一,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县(市)区局(分局)、稽查支队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是: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经营受理证明》而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二十五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三、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从2013年从5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准备动员、检查整治、规范提高三个阶段。

  (一)准备动员阶段(5月底前),主要任务是:

  1.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2.组织摸底调查,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企业和产品名单。

  3.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4.各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充实和确定本辖区监督检查的重点企业和产品名单。

  (二)检查整治阶段(6月初---8月底),主要任务是:

  1.对确定的重点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1)对全市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文号持有企业,按照监管事权全部进行检查。

  (2)按照2013年济南市保健食品监督抽验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全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含文号持有企业)的产品进行全覆盖抽检。除按产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和质量标准涵盖的所有指标进行全检以外,还要对容易违法添加化学药物的6类重点产品,追加可能违法添加药物成分的检验。市局安排的抽验样品于6月30日前全部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根据保健食品日常监管、抽验结果、风险会商、投诉举报、广告监测、媒体披露、案件查处、产品协查等情况,市局确定了监督检查的重点企业和产品名单,交相关县(市)区局(分局)、稽查支队进行监督检查。

  (4)对采取会议营销方式推销或推介保健食品的经营企业逐一进行检查。

  (5)对下列情况实施重点检查:

  ①保健食品主要集散地和批发市场。

  ②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多、群众投诉举报反映比较集中、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产品和生产、经营企业。

  ③涉及容易违法添加化学药物的6类保健食品和生产、经营企业。

  ④委托生产的,停产时间较长的保健食品和生产、经营企业。

  ⑤生产中使用名贵原料,存在偷工减料和假冒伪劣可能性较大的保健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

  (6)对上述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疑点的保健食品需要抽检的,按照《保健食品监督抽检操作指南》进行抽样,并向被抽样单位索取加盖单位公章的该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质量标准复印件,与样品一并送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各县(市)区局(分局)、稽查支队抓好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着力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刑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3.对此次专项行动中的“四非”行为,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对虚假违法广告,一律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4.做好案件协查,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

  (三)规范提高阶段(9月底前),主要任务是:

  1.敦促企业认真整改,查缺补漏,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加强质量管理的责任心,提高诚信守法的自觉性,全面履行企业的主体责任。

  2.查找监管工作漏洞和薄弱环节,积极推广监管好经验、好做法,健全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措施,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对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大力宣传打“四非”专项行动成效。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推动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市局组织安排飞行检查,对重要环节、重点区域、重大案件加强督导督查。各县(市)区局(分局)、稽查支 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要结合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照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宣传,发动群众积极投诉举报,为打“四非”提供有价值的线索,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31)。严格执行新闻纪律,规范信息发布,营造社会良好氛围。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局(分局)、稽查支队要及时向市局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各县(市)区局(分局)、稽查支队于6月1日和9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在专项行动期间,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阶段进展情况及打“四非”执法办案情况月报表(月报表在办公内网下载)。对符合撤销、注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及时连同相关材料上报。

  联系人:杜晓伟

  电  话:66603621

  传  真:6660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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