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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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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09 11:22:53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590
核心提示: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精神,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5-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hainan.gov.cn/hi/HI0101/201306/t20130604_969215.htm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精神,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电价格和运营费用

  在继续落实工商业用电同价、蔬菜种植、果蔬冷藏等行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基础上,规模化生猪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与农业用水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在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在尚未简化分类的地区,按照工商业用水价格中的较低标准执行。鼓励类商业用水与工业同价。在尚未实行工商业用气同价的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气与工业同价。以上措施于2013年6月30日前执行到位。

  二、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

  加大成本审查力度,严格核查经营成本的合理性,对政府投资或企业投资建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摊位费从低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审批。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市场经营主体应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除合同列明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支持海口、三亚等重点城市新建和改造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积极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从价格调节基金中投入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常年蔬菜基地和平价商店建设,以及支付农贸市场中提供给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专区的租金和管理费用,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成本。

  三、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

  加强对大型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交易情况的督查,建立健全促销活动资料备案制度。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规范促销服务费。宣传和督促各大型零售企业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将向供应商收取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等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标示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供应商制定差别收费标准。成立零售商、供应商相关行业组织。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工作人员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继续完善举报投诉咨询服务网络,扩展功能,提升公众参与度。

  四、完善公路收费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与我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品种范围。继续对运输鲜活农产品进出岛车辆免征车辆通行附加费,继续对运输鲜活农产品进出岛车辆实行优惠过海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琼州海峡轮渡运价)政策,继续对进出岛车辆免征琼州海峡轮渡港口建设费。在遭遇灾害性天气或异常情况造成我省市场价格过快上涨时,对运输瓜菜进岛车辆实行阶段性免过海运费,并积极协调广东省相关部门对运输鲜活农产品进岛车辆免收运费。过海运费由省财政厅按照港航企业实际免收过海运费数额进行支付。加强对车辆通行附加费收支情况的审计,确保车辆通行附加费收支按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

  加强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清理供水、供电、供气、铁路、邮政等行业经营者在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使用过程中收取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设备(线路)使用费等费用,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相关收费开展调查,研究简化、归并收费项目,加强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工作。禁止有关部门和物业公司在政府制定的价格之外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规范商业银行和收单机构的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新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规范电信经营者价格行为,促进电信资费水平进一步降低。

  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力度

  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相关价格及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监管,适时组织开展涉农价费专项检查。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相关价格和收费行为,以贯彻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为抓手,以日常巡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查处各种乱收费和价格垄断行为。加强重大节日尤其是春节期间市场价格常态监管力度,重点查处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七、完善财税政策

  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政策,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具体执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继续落实好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营业税按最高上限调整。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快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八、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

  积极开展流通行业用地调查清理工作,根据当地发展规划计划,在制定调整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时,要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严格控制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改为商业或商品房用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开辟一些实行免除摊位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流通蔬菜车等临时交易场所和时段市场,并切实做好环境卫生清理工作。

  九、便利物流配送

  完善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车辆管理办法,引导物流企业合法装载,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执法行为。制定城市配送车辆管理指导意见,为配送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提供通行便利。鼓励发展统一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降低配送成本。

  十、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

  建立流通费用统计制度,在运输、仓储、保管、配送、批发、零售等环节,健全企业收支情况和价格调查的统计方法和手段。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流通费用统计工作力度,加强与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农业、物价等部门在流通领域价格、收费、成本调查等方面的配合协调。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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