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9日
自治区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我区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以下简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规定,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利用四个半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以打击“四非”、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重典治乱,在全区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打击重点和法律依据
为确保打击有力、政策统一,各地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是: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八)二十四、二十五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二十四、二十五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2.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的;
3.未取得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包括未标识和标识虚假批准文号)的,以药品名义进行销售的,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3款第2项的规定,按假药论处;
4.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5.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6.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7.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虽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批准的经营范围中无“食品”或“保健食品”的,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二十四、二十五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所列情形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不得以罚代刑。
三、分阶段实施的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从2013年5月中旬开始,9月30日结束,为期四个半月。分为检查整治、案件查办和规范提高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互为衔接,时间进度服从工作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和排除隐患,不搞一阵风,其中检查整治、案件查办两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力争在三半个月内完成,规范提高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力争在一个月内完成。
(一)检查整治阶段,主要任务是:
1.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局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投诉举报工作情况,确定辖区内重点监督检查的单位,组织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暗访暗查和突击检查。
辖区没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地州市局要对经营保健食品的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专卖店、药品经营企业及连锁企业等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辖区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地州市局要在做好保健食品经营环节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加大对辖区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已在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检并及时报送检验结果。乌鲁木齐市局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要对鑫都、商贸城、“火车头外贸”等3个重点保健食品批发市场和药品连锁企业进行专项检查,自治区局将及时跟进督导。
2.加大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力度。各地要加大对辖区媒体刊播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监测力度,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重点监管,对违法广告产品一律采取暂停销售等措施;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且产品抽验不合格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一律依法从重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及时移送违法广告,形成强大监管威慑力。
3.自治区局将组织对个别重点案件线索开展飞行检查和暗访,对各地州市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
(二)案件查办阶段,主要任务是:
1.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抓好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和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依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的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涉嫌犯罪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各地州市局在专项行动期间,每月月底前向自治区局稽查局统计上报立案、处罚情况(见附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报决定书复印件。
2.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完成自治区局交办的监督检查任务,依法作出处理,并按要求向自治区局报送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
3.自治区局加强对各地查处工作的指导,组织对跨地区重大案件的协调,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
(三)规范提高阶段,主要任务是:
1.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自治区局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总结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同时研究制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生产许可、生产经营监管、委托生产管理、标签说明书管理、广告审查等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推动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检查指导工作组、技术支撑工作组,同时设立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人员力量,制定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社会监督。自治区局制定专项行动新闻宣传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局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新闻纪律,规范信息发布。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各地州市局发布前报自治区局保健食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批准。同时,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31,投诉举报网站:http://www. sfdaccr.org.cn/)。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局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6月5日和9月15日前向自治区局报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在专项行动期间,每月5日前报送进展情况。对符合撤销、注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及时连同相关材料上报自治区局。
联系人:栗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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