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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牛奶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辽辽动卫发[200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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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07 10:20:22  来源:营口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83
核心提示:辽宁省生牛奶购销合同(示范文本)。
发布单位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农垦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农垦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辽动卫发[2008]87号
发布日期 2008-06-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yingkou.gov.cn/gkml/shizhengfu/djj/201203/t20120317_186873.htm

  辽宁省生牛奶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收购方(简称甲方):

  销售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生牛奶购销时间与数量

  购销时间

  购销数量(单位:公斤)

  注:经双方协商,生牛奶购销数量允许在    %的范围内浮动。

  第二条     计价标准

  按照以质计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基础价格和附加价格两部分确定最终结算价格。

  1、基础价格

  以脂肪含量3.1%、蛋白质含量2.95%、微生物质量一级(≤50万/ml)的标准生牛奶(以国家最新标准为依据)的价格作为基础价格,每公斤为     元。

  2、附加价格

  (1)以脂肪含量3.1%为基准,每增/减脂肪含量0.1个百分点,在基础价格的基础上每公斤增/减     元。

  (2)以蛋白质含量2.95%为基准,每增/减蛋白质含量0.1个百分点,在基础价格的基础上每公斤增/减     元。

  (3)其他约定标准

  。

  (4)当市场收购价格高于或低于以上约定结算价格的      %时,双方可对生牛奶的收购价格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 质量标准

  1、生牛奶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生鲜牛奶收购标准。

  2、禁止销售和收购下列生牛奶:

  (1)未取得健康证明和未经检疫奶牛生产的生牛奶;

  (2)产犊7日内的初乳(以初乳为原料的除外);

  (3)有抗生素类药物残留的生牛奶;

  (4)患乳房炎、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及其他传染病的奶牛生产的生牛奶;

  (5)掺杂使假、变质、有异味和被污染的生牛奶;

  (6)其他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生牛奶。

  3、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确保生牛奶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环节的安全卫生,要确保盛奶、挤奶器具清洁,不得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

  4、负责生牛奶运输的一方应确保运奶车辆、盛奶容器经有效清洗、消毒,符合卫生和冷藏要求,不得使用有毒有害容器。

  第四条 交付时间及方式

  1、实行送货的,乙方应于每天     时至     时将生牛奶送至           ,运输方式为           ,运费由     承担。

  2、实行提货的,甲方应于每天     时至     时在

  提货,运输方式为           ,运费由     承担。

  3、其他交付方式                                 。

  第五条 验收及检验方式

  1、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的生牛奶进行抽样检验。对符合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生牛奶应当在收购生牛奶之时起48小时内测出并公布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乙方对甲方公布的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由具有国家承认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当地奶协根据检测结果出具调节意见。

  2、对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生牛奶,甲方有权拒收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对甲方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起24小时内,持质量检验单及甲方保留奶样到具有国家承认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为生牛奶是否合格的依据。

  3、乙方应接受甲方日常奶质检查及取样工作,甲方应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奶样保留96小时以上。

  第六条 结算方式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在支付奶资前三天,向乙方公布结算奶资的相关数据。

  2、甲方应按照生牛奶收购数量和计价标准按批次支付奶资,即每     天交付的生牛奶为一个批次,甲方应于上一批次生牛奶交付完毕后     天内向乙方结清该批次生牛奶的价款,遇节假日顺延。具体支付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其他付款方式                                 。

  第七条 履行地和履行期限

  1、本合同履行地为               。

  2、本合同履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到期如需续签,应提前     天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双方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遇意外情况时,可调整购销计划数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拒收符合标准的生牛奶,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并支付应收购生牛奶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按量收购生牛奶,随意提高或压低标准,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并支付应收购生牛奶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拖欠奶户奶资的应从合同约定支付奶资之日起,按天支付拖欠金额     %的违约金。

  4、乙方拒绝交付生牛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并支付应交付生牛奶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5、乙方不按时、按量交奶或交付的生牛奶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支付应交付生牛奶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6、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没有在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上月奶资总额     %的违约金。

  7、其他违约责任

  。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提交当地奶业协会协调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地区: 辽宁 
 标签: 合同 牛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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