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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时隔8年,食品委托生产取消备案后或将执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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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11 13:29:51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502
核心提示:2024年1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8日。意见稿中 对委托生产适用范围、合同要求、责任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食品伙伴网梳理了意见稿中的亮点内容,详见下文。

2024年1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8日。意见稿中 对委托生产适用范围、合同要求、责任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食品伙伴网梳理了意见稿中的亮点内容,详见下文。

1.委托生产定义及监管范围

食品委托生产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合同约定,由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为其代为生产食品的行为。委托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开展委托生产活动。意见稿或将首次在国家部门规章层面明确委托生产的定义,并明确按照商标授权、特许经营等方式进行委托生产食品的,按照此办法进行管理。

2.委托生产双方均需执行报告制度

意见稿明确委托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10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生产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质量 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编号、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和食品的名称、品种、数量、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超过一年的委托生产合同需每年报告一次委托生产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或发生企业更名、迁址、生产经营范围、生产许可条件改变等情况应在变化之日起10日内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自2015年取消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以来,因委托双方安全责任不够清晰、委托生产信息不够透明、跨地区监管协同不畅等问题,导致委托生产监管困难,因此意见稿中强调委托生产实施报告制度。

3.标签需标注委托双方的生产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编号

综合我国现有法规标准,委托生产需要标示委托双方的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根据意见稿的规定,还应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编号。引导词可选用“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

温馨提示:意见稿中此项规定如正式实施,委托生产食品的标签标识将面临重大更新,企业应做好包材管理应对预案。

4.委托生产合同内容

意见稿中委托合同相关内容共2条,明确规定了委托合同的食品质量安全相关事项及补充协议的要求。意见稿对委托合同需包括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委托双方资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详细说明委托生产食品的名称、品种、数量、规格、工艺、执行标准以及原辅材料供货方式、监督方式、验收方法等;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方式及责任、质量纠纷或争议的仲裁解决方式、赔偿消费者后的追偿方式等内容。

5.委托加工双方法律责任

意见稿中细化了委托生产双方资质违法、行为违法的情形及法律责任,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要求。委托双方都应对委托生产行为负责,也就意味着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生产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必将承担相关责任。

6.特医食品、婴配乳粉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委托生产

意见稿中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委托生产;纳入地方立法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生产经营主体不得从事食品委托生产活动。此条款与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以及地方对于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要求如《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的要求相一致。

7.委托生产“从严监管”

2022年实施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委托生产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意见稿对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内容进行了细化,并与现行管理制度进行衔接。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及要求,明确了责令停止委托生产活动的条件,细化了委托生产监管的具体内容,强调了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并将委托生产情况作为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的抓手,纳入信用档案。

结语

委托生产是食品行业一种常见的生产加工方式,但同时在监管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困难,秉承和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意见稿对委托双方资质查验、原料交付验收、生产过程监督、不安全食品召回及赔偿等责任义务进行了细化,对合同约定事项、标签标识要求进行明确。此意见稿与委托生产企业紧密相关,食品伙伴网提醒相关企业积极反馈相关意见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做好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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