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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琼食药监保化〔20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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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06 11:17:38  来源: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53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消费安全,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在国务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相关法规实施前,就我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含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经营资格审查的有关问题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琼食药监保化〔2012〕22号
发布日期 2012-12-26 生效日期 2012-12-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琼食药监法〔2015〕23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消费安全,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在国务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相关法规实施前,就我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含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经营资格审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经营者(含新申办)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资格审查。以批发、专营、直销、连锁方式销售保健食品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其他方式销售保健食品者,向所在地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保健食品经营资格审查意见通知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注册登记时,应当审查《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经营资格审查意见通知书》,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等相关事项也应与其保持一致。其中:

  (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范围统一表述为“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凭《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经营资格审查意见通知书》经营)。”

  (二)保健食品生产者,经营范围统一表述为“生产保健食品(凭《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经营)。”

  (三)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范围统一表述为“销售保健食品(凭《保健食品经营资格审查意见通知书》经营)。”

  三、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生产者含保健食品品名)的,应向原出具《保健食品经营资格审查意见通知书》的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变更审查,其中,名称变更的应先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并换发《保健食品经营资格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交流,定期交换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注册、年审及经营资格审查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琼食药监保化〔2012〕15号)》同时废止。国务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相关法规实施后,本通知自动失效。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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