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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食药监保化通〔201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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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06 11:21:46  来源: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5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下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食药监保化通〔2013〕54号
发布日期 2013-05-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daqh.gov.cn/CL0190/9825.html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我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针对当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的要求,省局制定了《青海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8日

  青海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下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规定,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利用五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以打击“四非”、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重典治乱,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议精神,省局即日起成立青海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督导全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重大案件查处、总局飞行检查任务和对省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专项检查。

  (二)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本辖区实施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机构于6月1日前报青海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本辖区实施工作方案应确定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及措施,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同时,主要负责同志要抓好组织实施,直接部署,一线督办,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切实加强辖区内保健食品的检查和督查工作。

  三、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从2013年5月初开始至9月底,分为检查整治、案件查办和规范提高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互为衔接,时间进度服从工作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和排除隐患。其中三个阶段时间分别为:检查整治阶段(5月25日-7月10日)、案件查办阶段(7月10日-8月20日)、规范提高阶段(8月20日-9月20日)。

  (一)检查整治阶段

  从5月25日至7月10日,利用1个半月时间,在全省各州(地、市)辖区内集中开展青海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的检查整治工作,重点检查各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批发、零售(商场、药店、专卖店)等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检查减肥类、辅助降血糖类和缓解体力疲劳类等易非法添加保健食品产品;重点查处保健食品扩大宣传、虚假广告和会议、讲座销售行为。

  主要任务是:

  1. 省局组织对个别重点案件线索开展飞行检查和暗访,开展专项抽检,对各州(地、市)局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导督查和组织对省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专项检查。

  2. 各州(地、市)局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辖区实施方案,厘清职责和分工,认真按照方案,加大检查力度,将每项监督检查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并将监督检查工作的效果与个人的考评紧密挂钩。加大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四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尤其要对保健食品主要集散地、批发企业、零售商店和专卖店等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同时,要结合本地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投诉举报工作情况,制定“辖区内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及企业名单”,组织州(地、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人员进行暗访暗查和突击检查。

  3.各州(地、市)局要全面掌握本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总体状况,找准问题,明确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对于问题严重的区域、对于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要进行拉网式检查整治,不留死角。要高度重视发现和解决源头性问题,一旦发现问题,深挖源头、不能仅限于经营企业,更要查问题产品的生产企业。

  (二)案件查办阶段

  从7月10日至8月20日青海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转入案件查办阶段,这个阶段的工作总体要求是“严字当头、主动查处、公开曝光、行刑衔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向社会展示我们的整治的决心和信心。

  主要任务是:

  1. 省局完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监督检查任务,依法作出处理,并按要求向总局报送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完成省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和查处工作。

  2. 州(地、市)局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抓好本辖区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和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依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的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刑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各州(地、市)局应将本辖区立案和查处工作情况应于8月20日前报青海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 省、州(地、市)局加强对各辖区查处工作的指导,组织对跨辖区重大案件的协调,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工作,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

  (三)规范提高阶段

  8月20日至9月20日是此次青海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的规范提高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是认真总结,排查安全隐患,弥补监管工作漏洞和薄弱环节等工作。

  主要任务是:

  1. 州(地、市)局分别对辖区开展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 各州(地、市)局于9月15日前向报青海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此次本辖区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省局于9月25日前汇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上报青海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对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四、打击重点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

  1. 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 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 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 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 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

  1. 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 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 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 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 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 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 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

  1. 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 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 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4. 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 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五、法律依据

  为确保打击有力、政策统一,各地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内各州(地、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是: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

  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

  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

  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推动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省局成立保健食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新闻宣传工作组、检查指导工作组、技术支撑工作组。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辖区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工作经费。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件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州(地、市)局要按照省局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新闻纪律,规范信息发布。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案件立案、调查、处罚情况的信息,及时上报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管理局统一发布;涉及重大案件的信息,发布前由省局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批准。同时,要发挥投诉举报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向省局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在专项行动期间,每月8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阶段进展情况。

  联系人: 李新昌、王政

  电 话:(0971)8865640、8865682

  传 真:(0971)8865641、8865630

  邮  箱: lixinchang@sfdqh.gov.cn

  wangzheng@sfdq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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