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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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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05 08:17:50  来源:河南省畜牧局  浏览次数:988
核心提示:为贯彻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我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的管理,规范我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我局制定了《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畜牧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0-05-13 生效日期 2010-05-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nxmy.gov.cn/asp/detail.asp?ID=E5FE0833-AE3A-458F-B8ED-89D5E6E7BBD1

  各省辖市畜牧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邓州市、固始县、中牟县畜牧局:

  为贯彻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我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的管理,规范我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我局制定了《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管理办法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兽药GSP”)实施工作,规范兽药GSP检查员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兽药GSP检查员,是指符合有关条件,并经培训和考核合格,按照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达到兽药GSP标准进行现场检查、评价的人员。

  第三条  省畜牧局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负责检查员的筛选、培训、考核,接受社会对兽药GSP检查员的投诉和举报。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兽药GSP检查员的日常管理。

  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定期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和现场检查表现。

  第四条  兽药GSP检查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熟悉兽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兽药GSP的有关标准;

  (三)具有畜牧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兽医、兽药相关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服从选派。

  第五条  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所在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选拔、推荐,统一参加省畜牧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试。

  第六条  检查员在GSP检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检查纪律和廉政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等。

  (二)认真执行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安排,忠于职守,努力提高检查技能,维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声誉,客观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缺陷项目,公正评价申请检查的企业。

  (三)不得向被检查企业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对被检查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检查结果未公布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四)不得在兽药经营企业中兼职。

  (五)廉洁自律,不得收受被检查企业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不得借检查之机进行旅游等活动。

  (六)检查期间食、宿从简。

  第七条  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受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被检查企业及社会的共同监督。

  第八条  兽药 GSP检查员违犯纪律和廉政规定的,经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暂停检查员资格、取消检查员资格等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南省畜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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