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营口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营口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03 10:07:19  来源: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142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更好的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环境,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
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ykgs.gov.cn/newsinfo.php?id=16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更好的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环境,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应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市场监管和规范引导,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工商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系。推进监管中心下移,实现食品安全日常化、规范化、信息化、网络化监管,努力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食品经营者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与食品安全工作相关的各市(县)区工商局,有食品监管职责的直属分局、科(股)、所(队)。

  第二章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层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分局负责指导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体系。督促各市(县)、区工商局,有食品监管职责的直属分局落实各项监管规定和制度。制定管理规范,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主体准入管理。推动建立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体系和市场开办者的责任体系。推进“营口市流通环节预包装食品备案追溯系统”推广和使用,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网络化监管。推进食品经营者的诚信体系建设,对食品经营者实行分类管理。制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规范食品市场监督检查行为。强化食品质量监管,推进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打击流通环节突出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流通环节乳制品监管机制,指导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全市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进行立案查处。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省工商局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区工商局,有食品监管职责的直属分局负责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各项监管规定和制度,确保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主体准入管理。在辖区内推动建立完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体系和市场开办者的责任体系。推进“营口市流通环节预包装食品备案追溯系统”推广和使用,建立、完善和落实信息化监管的各项职责。推进食品经营者的诚信体系建设,对食品经营者实行分类管理。规范食品市场监督检查行为,强化食品质量监管,推进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各项专项整治,打击流通环节突出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流通环节乳制品监管机制,落实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查处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并在市工商局和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七条   各基层工商所,结合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落实辖区内各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辖区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开展对辖区内食品经营主体日常监管,建立辖区内食品经营主体的经济户口,推进食品经营者的诚信体系建设,对食品经营者实行分类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各项职责。落实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体系管理制度和市场开办者的责任制度。督促食品经营主体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帐制度,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营口市流通环节预包装食品备案追溯系统”推广和使用,履行各项信息化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流通环节乳制品监管机制,落实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各项专项整治,负责查处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章  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责任机制

  第八条  各市(县)、区工商局,有食品监管职责的直属分局应制定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办法,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工作方法、步骤,并负责日常的组织领导及监督检查工作。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档案管理。各市(县)、区工商局,有食品监管职责的直属分局应与各工商所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并做好各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九条  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是将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区域划为“区域总格、工商所分格(以工商所为坐标)、专管员若干单格(按所辖区域划分若干个网格,每个网格指定1-2名管理人员)”的责任区域。以“片清、户清、底数清、职责清”为基本原则,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确保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等法律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定人定点定责、到位到点到人”的流通环节食品监管制度。

  第十条  在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中,各市(县)、区工商局,有食品监管职责的直属分局局长为辖区食品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主管局长为辖区食品安全监管直接责任人。在工商所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中,工商所所长为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网格管理员为该网格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责任人,通过层层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明确所长包片区、网格管理员包业户,做到网定格、格定责、责定人。

  第十一条  工商所要在每个食品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人员联系卡”,将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责任人的姓名、照片、电话进行公示,方便食品经营者监督工商所及网格管理员的管理工作,及时沟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四章 工商所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工商所要对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实施监管。根据各市(县)、区工商局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登记注册和对主体实施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监督管理。

  工商所要对食品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加强监管。一是要落实《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流通环节未到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监管任务和监管责任,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依法查处。二是依法对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年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以及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安全自律责任制度、法律义务落实情况,并依法严格监督管理。对发现食品经营者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

  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者实行分类监管,并按照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食品经营者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录入,及时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监管档案。

  第十三条  工商所要对食品市场准入自律制度进行监管。一是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证照、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检查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其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二是监督食品经营者做好进货记录、销货记录。三是监督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环境、条件等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其是否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四是要落实推广使用“营口市流通环节预包装食品备案追溯系统”工作目标,推动经营者建立电子进销货查验记录,实施预包装食品信息化监管,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追根溯源机制。五是对散装食品实行“实名制管理”,监督食品经营者贮存经营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要求:食品经营者贮存经营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六是检查食品广告的内容,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的行为,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违法内容,食品装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四条  工商所要强化对食品市场食品退出行为的监管。一是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主动退市的义务履行。二是依法对退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实施跟踪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及时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工商所对监督检查及上级部门、其他部门公布的禁止入市的食品,要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及时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并通知辖区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对未售出的食品,登记造册,依法采取限制性措施,严禁上市经营。

  第五章  工商所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日常巡查机制

  第十六条  食品市场巡查是工商所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重要方式。网格管理员在日常巡查时,对于城区内的食品经营企业、个体户每月巡查不少于两次,对于坐落在农村的食品经营企业、个体户每月巡查不得少于一次。在巡查过程中,要认真填写《食品安全巡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在记录上详细记载,并经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

  食品安全巡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1.应当记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等内容;2.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名称、负责人姓名、经营地点、检查事项等内容;3.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七条  工商所应建立的食品安全档案:1.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各项制度;2.建立“二图一书”即《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者布局图》、《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及工商所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3.辖区内食品经营者的电子经济户口档案。各种档案及信息要详细、完整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网格监管人员要建立食品经营单位的电子经济户口档案,通过对食品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和综合信息的采集、整理、记录,对辖区食品经营单位的数量、位置、基本信息、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均能清晰准确地掌握,做到“六清”, 即:名称清、经营范围清、经营地址清、示范店户清、经营行为状况清、存在问题清。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网格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查主体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上墙悬挂、是否通过年检验照,许可和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要求的情形,以及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等。

  二查经销食品,看食品的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

  三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

  四查商标广告和装潢,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的行为,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违法内容,食品装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等问题。

  五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等内容。

  六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记录义务,是否建立了进、销货台账,是否落实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等。

  七查“终端机”使用情况,看已经安装“终端机”的食品经营业户和设置端口的大型超市是否正常使用终端,是否查验了进货商品“两证一报告” 即:营业执照、生产加工许可证和质检报告并及时备案(《食品安全法》实施前为“三证一报告,即: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质检报告),是否对进货预包装食品有关信息全部输入“终端机”上传备案,是否对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进行输入备案。

  八查散装食品管理,看食品经营者是否落实了散装食品“实名制”管理,监督食品经营者贮存经营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要求:食品经营者贮存经营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九查乳制品及配方奶粉,看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是否合格,监督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是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义务,是否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是否有经营不合格乳制品行为等问题。

  十查食品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看食品经营者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各工商所要对辖区网格内食品经营者实行行政指导,要将《辽宁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行政告知书》发放到每一个食品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手中,并要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要通过巡查指导规范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自律制度,自觉履行食品经营法定义务;指导已经开通“营口市流通环节预包装食品备案追溯系统”网络和终端机的食品经营业户录入使用;对发现食品经营者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提示、告诫,责令其及时改正,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坚决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信息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工商局,有食品监管职责的直属分局及工商所按照分管辖区和职责范围,负责采集、整理、汇总、报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食品经营者市场准入管理情况,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食品经营者信用监管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宣传情况,食品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取缔无照经营食品情况,以及12315申诉举报和消费者投诉办结情况、执法监察情况、食品质量抽验等情况。对于上述内容,要求每季度报送一次。食品安全监管动态信息和重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随时上报,报送的形式可以采取网上邮件或发传真,并以书面形式报送。

  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员,负责本单位或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信息实行审核报送制,由各单位或各部门领导签字后上报。

  第六章  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快速反应机制

  第二十三条  为应对突发事件,各市(县)、区工商局,有食品监管职责的直属分局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整治及控制。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工商局,有食品监管职责的直属分局要建立健全本辖区食品安全预防控制突发事件责任制度。按照网格监管的责任分工,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人员。各岗位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者动态情况要清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准确提供辖区内食品经营者的情况,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向上一级机关和地方政府报告。在突发事件预警期间,相关执法人员要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相关电子设备要保证正常运转,以便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及时与现场保持联系。

  第二十五条  各工商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对辖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商所一把手为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及组织指挥责任。

  第七章  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考核机制

  第二十六条  市局食品流通监管分局负责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考核机制及日常考核工作。各市(县)、区工商局,有食品监管职责的直属分局也要建立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考核机制,加强对辖区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局对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情况考核将采取通报、划款、与年终评优评先挂勾等方式强化督查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工作失误,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到位,出现重大问题的责任人,将采取建议不适合领导岗位、本年度公务员不称职等措施进行责任追究,对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此前发布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文件继续有效;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42)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2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