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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商局食品安全巡查操作规程》、《马鞍山市工商局食品安全工作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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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03 09:37:38  来源: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357
核心提示:现将《马鞍山市工商局食品安全巡查操作规程》、《马鞍山市工商局食品安全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03-19 生效日期 2011-03-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mas.gov.cn/web/ContentZwgk.aspx?Zid=60221

  当涂县局、各区分局、直属机构、机关科室(会):

  现将《马鞍山市工商局食品安全巡查操作规程》、《马鞍山市工商局食品安全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马鞍山市工商局食品安全巡查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明确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工商局、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工商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辖区食品市场交易秩序。

  第二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对辖区范围的食品经营者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

  第三条 监管干部每个季度应当向工商所长提交食品经营户分类统计表,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户、餐饮经营户、食用农产品经营户、超市连锁店、食品批发户、食品添加剂经营户、一般食品经营户、食品摊点等八个类别的准确数量。对食品批发经营户、食品超市连锁店、食品添加剂经营户、一般食品经营户、食品摊点等五个类别应当建立食品经营户分类巡查监管台账。按照对食品批发经营户、食品添加剂经营户、城区的一般食品经营户每月一次,对农村食品经营户每两个月一次,对食品超市连锁店每季度一次的频次进行巡查。对食品示范店的巡查频次按照上述规定增加一倍。农村食品经营户范围由当涂县局、各区分局界定。

  第四条  各类食品经营户基本巡查内容

  (一)主体资格:营业执照、许可证齐全有效并按要求悬挂;健康证齐全有效。

  (二)自律制度: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票据要含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不得销售“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侵权假冒食品;依照相关政府部门通告要求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

  第五条 食品批发经营户巡查内容

  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情况;建立和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向购货者开具载有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销售票据或清单,并加盖印章或签名。

  对安装“票证通”系统的食品批发户,核对其实际经营的食品品种与录入“票证通”系统的食品品种的一致性;开具“票证通”票据情况。

  第六条 食品超市连锁店巡查内容

  (一)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该安全、无害、清洁;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和容器、外包装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对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的,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不得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

  (二)对有食品加工的食品超市连锁店巡查内容: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环境整洁;有相应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生产经营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三)对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的食品超市连锁店要增加以下巡查内容:具备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对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有退货记录。退货记录有接受者的证明,接受者属地工商、质监等监管部门的查验记录,巡查人员巡查时须在退货或销毁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一般食品经营户的巡查内容

  履行查验义务情况(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可以说明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一是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的复印件,保存供货者开具的载有进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的票据;二是保存供货者开具的“票证通”票据);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清洁;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和容器、外包装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不得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

  第八条   食品摊点的巡查内容

  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定点后,允许经营的无固定门店的食品摊贩,如糕点摊、烧烤摊、卤菜摊、炒货摊等,查看其定点许可证的有效期;食品的贮存、运输、装卸容器、工具应安全无害、清洁;有防蝇防尘设施;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九条   对食品添加剂经营户的巡查内容

  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的标签要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的说明清楚、明显、容易辩识;如实载明相关内容;要具备贮存条件;履行出票义务情况。

  第十条   对销售乳制品的食品经营者要增加以下巡查内容

  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上单列 “乳制品” 经营范围;要有批次质量合格证明(或保存“票证通”票据);对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义务。

  第十一条   监管人员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与其它部门联合整治中获取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应当现场录入工商移动执法终端并上传服务器或者记录在书式巡查记录本中。

  马鞍山市工商局食品安全工作督查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水平,为全市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责分工

  (一) 工商行政管理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和本地实际,对辖区内食品市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对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责。受县工商局、区工商分局的委托发放个体经营户食品流通许可证。各工商所应根据网格化监管要求,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监管人员。

  1、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及时进行规范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依法及时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2、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把辖区食品市场准入关,对食品质量实行分类监管,配合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食品质量监测,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对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及时依法进行市场清查、退市和销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查处辖区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

  3、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食品经营管理各项自律制度和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4、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全程监管,对辖区食品市场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适时组织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

  5、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派出机关以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转办、交办的食品安全案件。

  6、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防范和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7、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公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者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8、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识。

  9、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属于本所管辖或者难以处理的重大、复杂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报请派出机关处理。

  10、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务。

  (二)县工商局、各区工商分局及直属机构对所属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职责;负责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1、市局食品监督管理科负责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文件的起草;承担对县工商局、各区工商分局及直属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等职责;牵头组织市局督查考核组对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检查;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专项执法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授权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组织查处有关食品质量违法行为和违法印制食品包装、标识的行为,按照规定发布监督检查信息;组织指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食品经营自律管理制度和食品质量责任制度;组织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2、企业注册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注册程序审查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失效或者登记事项变化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区域工商行政管理所,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

  3、企业监督管理科负责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对许可证失效或者登记事项变化的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进行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4、市场规范管理局负责集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组织指导集贸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市场开办者建立并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度;负责对加油站、网吧、歌舞厅等场所经营的食品质量进行监管。

  5、经济检查执法局负责组织查处食品领域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6、商标科负责组织查处侵犯食品商标专用权行为和违法印制食品商标标识的行为。

  7、广告科负责组织查处食品违法广告行为。

  8、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举报。

  9、市局办公室参加市局督查考核组对全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10、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解答查处违反食品安全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适用;参加市局督查考核组对全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检查。

  11、政治处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的配备和人事管理;参加市局督查考核组对全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检查;负责对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关人员的个人绩效考核,并予以通报。

  12、市局监察室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进行行政监察;监督县工商局、各区工商分局及直属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效能投诉(举报)件的落实;参加市局督查考核组对全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行考核检查。

  第二条 督查

  督查分为市局督查、县局、分局督查和工商所督查三个层次。

  (一)市局督查。是指市局食品监督管理科牵头,组织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政策法规科等科室有关人员组成市局督查考核组,对全市各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的督查,督查考核结果列入县工商局、各区工商分局年终目标考核及相关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内容;每季度对拟奖励监管人员和工商所主要负责人的管辖区域进行现场复核检查。市局督查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时间在每年6月和12月的最后一周。现场复核检查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周进行。

  督查内容、方法:一是查看资料,看是否按照上级要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是否有食品经营户分类统计表,是否组织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工作,食品案件数量和质量是否达到要求;二是查看各单位对工商所主要负责人督查考核记录,看各单位是否认真履行督查责任;三是查看各种报表、总结,看是否有漏报、迟报现象并填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登记表》(附表一);四是现场检查,从该单位的监管责任区范围内随机抽选一个区域,按顺序依次检查30户食品经营者,看该单位分管领导是否认真履行督查考核责任并填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场督查考核登记表》(附表二)。

  (二)县局、分局督查。是指当涂县局、各区分局督查考核组对辖区内各工商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的督促和检查。督查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中旬进行。

  督查内容、方法:一是查看资料,看是否按照上级要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是否有食品经营户分类统计表,是否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工作,食品案件数量质量是否达到要求;二是查看工商所对监管人员的督查考核记录,看其是否认真履行督查责任;三是查看各种报表、总结,看是否有漏报、迟报现象并填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登记表》(附表一);四是现场检查,从该所监管责任区范围内随机抽选一个区域,按顺序依次检查20户食品经营者,看其是否认真履行督查考核责任并填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场督查考核登记表》(附表二)。

  (三)工商所督查。是指工商所主要负责人对监管人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的督促和检查。督查在每个月的第一周进行。

  督查内容、方法:一是查食品经营户分类统计表,看其是否掌握辖区内食品经营户底数;二是检查其《食品经营户分类巡查监管台账》(附表四)、移动监管执法系统或书式巡查记录本的巡查记录,看监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并填写《工商所人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登记表》(附表三);三是现场检查,从其监管责任区范围内按顺序依次对10户食品经营者进行入户检查,查看监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并填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场督查考核登记表》(附表二)。

  以上三级督查中的现场检查内容、方法应按照《马鞍山市工商局食品安全巡查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考核

  所有被考核人的基础分为100分,其得分为基础分减去考核时被扣分的差,最低分为0分。在各级督查的现场检查中,在一个食品经营户发现问题需要扣分的,以扣5分为限。

  (一)对监管人员的考核。考核工作主要由工商所主要负责人负责。工商所主要负责人每月应对每名监管人员进行打分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报县局、区分局。考核扣分项目的责任属于监管组的,监管组每个成员按照扣分标准分别扣除相应分数。

  扣分标准:

  1、无食品经营户分类统计表的扣5分;

  2、无食品经营户分类巡查监管明细台账的扣20分;分类巡查监管明细台账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没有可以免除监管人员责任的特殊理由的,发现一起扣一分,以20分为限;

  3、以移动执法系统的数据或书式巡查记录为判定依据,监管人员没有按照《马鞍山市工商局食品安全巡查操作规程》规定的巡查频次对辖区内各类食品经营户进行巡查的,发现一次扣1分,以20分为限;

  4、辖区内食品批发经营户没有安装“票证通”系统,每户扣5分;

  5、辖区内食品批发经营户没有正常使用“票证通”系统的,有一户扣2分;(判定标准:考核当日的前一个月食品批发户的打印票据数,低于其在市局食品科备案的每月应打印票据数90%以下的。)

  6、辖区内食品经营户没有索取“票证通”票据的,每户扣1分;(判定标准:考核当日的前一个月索取的“票证通”票据数,城区的食品经营户低于5张以下、农村食品经营户低于3张以下的。)

  7、辖区内有无照经营食品的,每户扣3分;无证经营食品的,每户扣2分;现场实际从事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每人扣1分;

  8、没有按要求通知辖区食品经营户清理不合格食品的,每户次扣1分;

  9、辖区内食品经营户有违反《马鞍山市工商局食品安全巡查操作规程》第二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其它要求的,每项扣1分;

  10、对举报、申诉、投诉和上级交办或转办、相关部门移送的食品安全涉嫌违法线索或案件,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处理的,每件扣5分,以20分为限;

  11、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含演练)启动后,未及时到达指定地点的,每次扣10分;

  对4至9点如果有材料表明监管人员已经认真履行巡查、监管责任的(如告知、处罚等)不扣分。

  (二)对工商所主要负责人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县局、各区分局负责。县局、各区分局分管领导每季度应对各工商所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局。

  扣分标准:

  1、工商所无食品经营户分类统计表或者分类统计表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扣5分;

  2、工商所未按照本办法对监管人员进行考核的,每人扣5分,以20分为限;

  3、工商所未按时上报报表、小结的,每次扣1分,以5分为限;

  4、工商所未完成食品安全案件办理任务的,每件扣1分,以5分为限;

  5、工商所未正常开展食品快速检测活动的,扣5分;

  6、工商所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含演练)启动后,未正常响应的,每次扣10分;

  7、市局对待奖励的工商所人员辖区进行现场复查时的扣分,多于工商所主要负责人对其现场督查扣分的,每人次扣10分。

  县局、各区分局在现场检查食品经营户时的扣分,以二分之一计算工商所主要负责人的扣分,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其已经认真履行督查责任的不扣分。

  (三)对县局、区分局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局考核办公室负责,市局每季度应对县局、区分局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进行考核。

  扣分标准:

  1、县局、各区分局无食品经营户分类统计表或者分类统计表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扣5分;

  2、县局、各区分局未按照本办法对工商所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的,每人扣5分,以20分为限;

  3、县局、各区分局未组织开展食品快速检测活动的,扣5分;

  4、县局、各区分局未按时上报报表、小结的,每次扣1分,以5分为限;

  5、县局、各区分局未完成食品安全案件办理任务的,每件扣1分,以5分为限;

  6、县局、各区分局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含演练)启动后,未正常响应的,每次扣10分;

  7、市局对待奖励的工商所主要负责人的辖区进行现场复查时的扣分,多于县局、各区分局对其现场督查扣分的,每人次扣10分。

  市局在现场检查食品经营户时的扣分,以二分之一计算县局、区分局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的扣分,但是如果有材料表明其已经认真履行督查责任的不扣分。

  第四条 奖励

  (一)市局对各单位的监管人员三个月考核总分达到270分(含270分)以上且位列各单位前三名的监管人员分别奖励800、500、300元;

  (二)工商所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考核得分位市局前三名且总分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的,依次奖励800元、500、300元;

  (三)县局、区分局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半年考核得分位列市局第一名且总分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的,奖励800元。

  第五条  责任追究

  (一)市局对各单位的监管人员三个月考核总分低于240分(不含240分)以下的,且位列各单位后三名的从其年度目标考核奖中扣除300、200、100元;

  (二)工商所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考核得分位列全市局后三名且总分低于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依次从每人年度目标考核奖中扣除300元、200元、100元;

  (三)县局、区分局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每半年考核得分位列市局最后一名且总分低于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从年度目标考核奖中扣除300元。

  (四)市局在对待奖励的工商所监管人员的辖区进行现场复查时的扣分,多于工商所主要负责人对其现场督查时扣分的,取消被复查的工商所监管人员的奖励资格,同时减少所在单位当季度相同奖励名额;市局在对待奖励的工商所工商所主要负责人的辖区进行现场复查时的扣分,多于县局、区分局对其现场督查时扣分的,取消被复查的工商所主要负责人的奖励资格,同时按顺序替补待奖人员。

  (五)凡由于工商所监管责任区存在上述行为,在省局组织的检查中被扣分的,省局扣1次分的,或者被市政府通报批评或在会上点名批评的,经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有损工商形象的,除扣除责任单位年终目标相同分外,扣发责任人员年度目标管理奖100元,对工商所长予以通报批评;省局扣2次分及以上的,除扣除相关县工商局、区工商分局或直属机构年终目标相同分外,扣发责任人员年度目标管理奖300元,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工商所长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年度目标管理奖100元。

  (六)凡由于工商所监管责任区存在上述行为,被省政府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或在会上点名批评的,经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有损工商形象的,发生1次的,责任人员扣发年度目标管理奖200元,工商所长通报批评;发生2次及以上的,责任人员扣发年度目标管理奖500元,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工商所长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年度目标管理奖200元。

  (七)凡由于工商所监管责任区存在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责任的,将根据责任大小,依法对监管人员、工商所长、二级机构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 市场规范管理局应依据本办法的“对监管人员的考核”规定的考核项目和扣分标准(除去不涉及的考核项目),每季度对所有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进行督查考核,并将得分排名第一和最后一位报市局督查考核组。对考核分高于90分(含80分)以上的且位列第一名的监管人员,在通过市局现场复查后,奖励800元;没有通过的,取消当季度奖励名额。对考核分低于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且位列最后一名的监管人员从其年度目标考核奖中扣除300元。

  第七条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慈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暂时不参加市局组织的督查考核,但应参照本办法对监管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查。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地区: 安徽 
 标签: 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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