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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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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15 04:10:37  来源: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831
核心提示:《规定》第二十一条新增鼓励性条款: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培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广应用先进的技术、方法、药品和器械等;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建立操作规程、作业台账、从业人员名册;要求市、区爱卫办对辖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使用药物种类和工作质量等情况监督管理。

《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下称《规定》)经市政府第15届16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规定》修订的重大意义

《规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明确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广州特色的爱国卫生工作体系。同时,把《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粤府〔2021〕57号)等内容转化为法律法规,为下一步爱国卫生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从原来的37条缩减为30条,主要内容包括巩固和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卫生村镇创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控制吸烟等。对比2012年版本,删减与其他法律法规作重复或不相适应的内容,如市容环境管理、市药械统一采购平台等;增添从实际工作中总结而来、行之有效的内容,如病媒生物防制“三级响应”“区域管理责任人制度”等。

三、创新情况

(一)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推动爱国卫生工作落实

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爱国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加大健康教育综合协调力度,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二是规定了市、区爱卫会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组织动员全社会和成员单位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制度,开展各类健康创建活动。三是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控制工作、居住场所的病媒生物密度等。

(二)明确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工作主旨

一是新增了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明确提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环境卫生改善,预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推进健康广州建设。二是明确了政府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目标主要是建立爱国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推进环境卫生治理,提高环境卫生整体水平,使社会总体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三)推进爱国卫生工作的均衡发展

一是梳理了“三个一”环境卫生整治制度,即市爱卫会每年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月和爱国卫生日活动,区爱卫会每月开展一次卫生统一行动,镇、街每周组织社区、村开展一次公共环境卫生大扫除,加大村镇、郊区的爱卫工作力度。二是推进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到户和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设施建设,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便捷、安全、卫生。三是推进农村户厕无害化建设,落实农村户厕建设“卫生、经济、适用、环保”的要求。

(四)强化病媒生物防制,助力疫情防控

一是总结了我市应对登革热等疾病的经验教训,增加了“病媒生物防制三级响应”相关内容,细化了各级响应措施和实操事项。二是增加了各级爱卫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业协会的具体职责内容。三是规定了应当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为疫情防控提供具体指引。

四、对比2012年版,日常生活中新《规定》的不同点的体现

(一)部门文件整合法规化

1.2017年刘延东副总理在爱国卫生运动65周年暨全国爱国卫生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提出“结合新形势新要求 ,我们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 ,提出了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的方针: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结合《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9日修订),《规定》第三条为广州市爱卫工作提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工作方针。

2.整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7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粤府〔2021〕57号)等文件要求,《规定》第十条明确“市爱卫会应当每年组织爱国卫生月和爱国卫生日活动”“区爱卫会应当每月开展一次统一行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街应当每周组织社区、村开展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同时督促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一次内部环境卫生大扫除”,在同类法律法规中,第一个把“三个一”环境卫生整治制度法律法规化。

3.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9日修订)和《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蚊媒密度分级及响应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穗爱卫〔2019〕30号),结合多年广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验,《规定》第十九条增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职责、第二十条增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三级响应”相关内容,分级、分情况处理,有序推进各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

(二)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业规范化

为了避免涉及限制市场竞争,市爱卫会不再统筹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药品、器械采购平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也无需向所在地爱卫办进行备案。针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际操作中可能涉及药品、器械、方法等使用差异导致效果差异问题,《规定》第二十一条新增鼓励性条款: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培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广应用先进的技术、方法、药品和器械等;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建立操作规程、作业台账、从业人员名册;要求市、区爱卫办对辖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使用药物种类和工作质量等情况监督管理。务求更好的发挥行业协会指导作用,规范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保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效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采取区域管理责任人制度

新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采取区域管理责任人制度,把2012年版本中第二十三、第二十四两条内容合并,另外结合《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订,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4月29日修订)相关内容,对原条文内容进行增加。考虑到广州作为人员、货物集散地,除对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场所有要求外,也把其交通工具纳入管理,最大化的减少因客观原因而出现病媒生物传播链;考虑到住宅形式的多样化,把原简单的业主、租户,变为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相关链接: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地区: 广州市
 标签: 台账 培训 操作规程 预防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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