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厦门市进口冷链食品入厦申报操作规程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厦门市进口冷链食品入厦申报操作规程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21 09:04:26  来源: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90
核心提示: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厦门市进口冷链食品入厦申报操作规程
发布单位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2-18 生效日期 2020-12-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一、申报范围
 
    2020年11月20日零时以后新进入厦门市存储、销售、加工、流通、消费(以下简称“流转”)的进口冷链食品,包括:由厦门口岸入境的进口冷链食品和由其他口岸入境进入厦门流转的进口冷链食品,货主均需按照本规程申报。
 
    本规程所称的申报,是指货主通过“入厦进口冷链食品申报平台”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经审核获取进口冷链食品“入厦通行码”等相关流转凭证的活动。
 
    二、申报时间及途径
 
    进口冷链食品抵厦前24小时,货主应当通过互联网登录“入厦进口冷链食品申报平台”(网址http://222.76.242.79:18080)进行网上申报。
 
    三、申报对象
 
    进口冷链食品的货主负有主动申报义务。货主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委托进口商、代理商、供货商、运输者、存储者、经营者等以货主名义进行申报。
 
    四、申报资料填报要求
 
    (一)申报人应当详细填写货主单位及其所在地、报关单、运输车辆、司机、货物流向(销售目的地)、在厦存放地点(冷库地址),以及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货柜信息等申报信息,并根据通关相关材料录入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批次、产地、净重、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等。
 
    (二)需要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申报人除按照本条第(一)项填报外,还应当填报货品种类(水产品、肉类等),并选择申报入库时间段等信息,并上传清晰的报关单、货物清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图片。
 
    (三)不需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申报人除按照本条第(一)项填报外,还应当上传所申报进口冷链食品的报关单、货物清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及已取得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消毒证明等材料。
 
    (四)申报人应当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申报管理流程
 
    (一)由厦门口岸入境预备在我市流转的进口冷链食品申报流程
 
    1.普通流程
 
    1.1申报人按照本规程第二、三、四条的要求申报。从东渡、机场口岸入境且预备在我市流转的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进入湖里万翔集中监管仓;从海沧口岸入境且预备在我市流转的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进入海沧万纬集中监管仓。
 
    1.2 集中监管仓收到申报信息后,应当审核以下内容:是否属于应当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货物;是厦门入关还是其他渠道转运入厦;是否需要海关查验;填报信息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形式要求;申报信息与报关单、货物清单信息是否一致等。
 
    审核发现申报信息存在与报关单、货物清单信息不一致等问题的,应当指导企业重新申报。
 
    1.3审核通过后,以短信或微信等方式通知申报人。
 
    集中监管仓根据作业实际,与货主协商确定预约入仓时间。货主按要求提前将货柜送至停车场等候入仓。
 
    1.4 按照集中监管仓相关规定,组织对入仓货物进行核酸检测和消毒。
 
    1.5 核酸检测结果阴性的,集中监管仓出具出仓证明,加载“入厦通行码”。货主可以扫码查询、下载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消毒证明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的,按照阳性货物处置规程处理。
 
    1.6 集中监管仓以微信或短信等形式通知货主领取出仓证明和“入厦通行码”,货主按要求提货离场。
 
    1.7货主存在未如实填报货物流向信息、未按照约定时间入仓或提货离场等行为的,集中监管仓可以参照熔断机制对货主予以制约。
 
    2. 绿色通道流程
 
    2.1对海关全批次核酸检测阴性并已全面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货柜,货主按照本规程网上申报,货物无需进仓。经集中监管仓审核后,凭海关出具的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申报系统自动形成“入厦通行码”。
 
    2.2对海关未全批次核酸检测阴性或者未全面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货柜,货主按照本规程网上申报后,按照普通流程进入集中监管仓检测消毒。其中,对海关已消毒的,不重复消毒;对海关已核酸检测阴性的食品批次,不重复采样检测。集中监管仓完成检测消毒后,出具出仓证明,加载“入厦通行码”。
 
    (二)由厦门口岸入境不在我市流转的进口冷链食品申报流程
 
    1.货主按照本规程第二、三条的要求进行申报。申报人应当填报货主单位及其所在地、报关单、货柜号、运输车辆、司机、货物流向(销售目的地),以及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
 
    2.海关、口岸、港口、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码头公司、船代、货代等企业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对确定不在厦门流转的进口冷链食品,予以放行。
 
    (三)由其他口岸入境预备在我市流转的进口冷链食品申报流程
 
    1.从其他口岸入境进入厦门流转的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进入海沧万纬集中监管仓。货主按照本规程第二、三、四条的要求进行申报。
 
    2. 审核、入仓检测消毒、出仓等流程按照本规程的普通流程办理。
 
    3.从其他口岸入境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入厦门流转之前已取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消毒证明的,货主申报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货物无需进入集中监管仓。经申报平台审核后,赋予“入厦通行码”。
 
    货主凭“入厦通行码”在我市存储或销售,并在首次进入存储、加工、销售时按食品生产批次通过“厦门食品安全信息网”录入追溯信息。
 
    (四)远洋捕捞等特殊包装冷冻冷藏食品申报流程
 
    远洋捕捞等特殊包装冷冻冷藏食品,申报后无需进入集中监管仓,货主通过“入厦进口冷链食品申报平台”上传远洋捕捞证、捕捞公司证明(企业资格证书)、海关报关单、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经申报平台审核后赋予“入厦通行码”。对货物外包装具备消毒条件的,货主应当按规范进行消毒。
 
    六、责任追究
 
    不按照本规程要求履行申报义务的,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管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15)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1)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2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