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森工总局卫生局、航运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有效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是指上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和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性考核评价,以指导和推动地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活动。
第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采取分级考核的方式进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同时对各市(地)局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不断提升考核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考核人员应严格执行考核要求和纪律,坚持标准,清正廉洁,确保考核结果公正、权威。
第六条 各市(地)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细则,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县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
第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日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制定方案、计划情况,工作部署、检查、落实情况,上报信息、工作总结情况等。
(二)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16个方面:
1. 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情况;
2. 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
3. 落实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任务的情况;
4.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验工作情况;
5.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工作情况;
6. 实施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情况;
7. 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工作情况;
8.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9. 小餐饮、农村集体聚餐、校外托餐机构(小餐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情况;
10. 重大活动、重大接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情况;
11.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情况,依法查处、移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情况;
12. 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体系情况,处置食物中毒事故情况;
13.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情况;
14. 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15.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包括机构设置及监管人员配备、经费保障、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等情况。
16. 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包括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对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状及监管状况的评价等情况。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日常考核占20分,年终考核占80分。
第九条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80—90分(含80分)的为良好,60—80分(含6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日常考核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全年所掌握的各地日常工作情况,经集体议定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本细则规定,结合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第二季度研究下发年度考核细则,明确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要点、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
第十二条 年终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每年7月上旬、12月底,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组织自查自评,于7月底前和次年的1月15日前书面上报自评结果报告。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制定考核方案,成立考核组,根据情况确定具体考核方式,适时开展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公众满意度调查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人群,采用现场、问卷、媒体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考核组应按照考核方案的有关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综合考核组成员意见,形成书面考核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因监管工作失职,导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力,事故危害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必要时将向有关市人民政府反馈。
第十七条 各市(地)可参照本办法,对各县(市、区)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组织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被考核部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2012年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年终考核细则.doc
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评价现场考核表.doc
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