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市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大型超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指导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推动工作。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天津市大型超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指导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行为,有效防范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规范。
第二条 本指导规范所称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是指临近包装物上标注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大型超市,应当按照本指导规范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变质食品问题的发生。
第四条 散装食品的销售、贮存应当按照《天津市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经营指导规范(试行)》的规定管理。
第五条 根据食品保质期和贮存条件等情况,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30天以上(含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保质期届满前7天;
(二)保质期在3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保质期届满前2天。
第六条 大型超市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柜)”字样和临近保质期食品界定标准,并向消费者明示:“请您理性购买并注意在保质期内食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七条 大型超市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明示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制作:
明示牌底色:黄色;字体颜色:蓝色;明示牌大小应当醒目,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 大型超市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一)应当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兼)职人员岗位,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
(二)建立营业场所食品日常清查理货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销售,并建立记录台账,内容包括临近保质期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等信息。
(三)应当每天闭市前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检查,严禁专区(柜)销售过期变质食品。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及时清点、下架退市;对过期变质食品予以销毁,并将销毁情况记入不合格食品销毁管理台账。
(四)低温冷藏、冷冻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应在专用设备中销售,确保临近保质期食品的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五)专区(柜)设置要便于消费者购买,明示牌应当完整、清晰。
(六)妥善处理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出现的消费纠纷,严防因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管理不善而出现大量的消费者申(投)诉或举报。
第九条 捆绑销售食品时,不得隐藏或覆盖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日常管理,积极引导大型超市落实本指导规范的各项内容,推进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工作扎实开展,并将本指导规范作为行政指导使用。
(一)将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指导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大型超市的管理,引导和督促大型超市做好临近保质期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大型超市诚信、守法的自律意识。
(二)加大对过期变质食品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经营者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等问题,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指导规范在天津市大型超市试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