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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工商局关于印发规范临近保质期食品经营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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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30 01:44:55  来源:南宁市工商局  浏览次数:3642
核心提示: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强化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的经营行为如下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南宁市工商局
南宁市工商局
发布文号 南工商办发〔2012〕62号
发布日期 2012-03-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info.nanning.gov.cn/n1066/n40973/n186603/n186878/n187838/12870490.html

  各县(城区)工商局、各分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经市局研究,现将南宁市工商局《关于规范临近保质期食品经营行为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南宁市工商局关于规范临近保质期

  食品经营行为的指导意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强化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的经营行为如下指导意见。

  一、食品经营者要加强对食品保质期的检查,自觉规范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行为

  商场、超市经营的食品数量大、批次多,各商场、超市应当指定各食品柜位责任人员,每日对上架食品是否过期、变质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做好自查记录;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遵循“有序上货、先进先出”的原则,尤其散装食品则更应当做到“清空一批、再上一批”,尽量避免不同批次食品混杂销售的现象,坚决杜绝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

  商场、超市及其他食品经营主体应当制定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界定标准、提示方式及内容、退换货责任、消费投诉的处理等事项,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食品临近保质期的界定标准

  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界定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并在商场、超市向消费者公布,具体可参照如下标准:

  保质期为15天以上的食品,从距离到期日时间为保质期的20%开始算起;保质期7天到15天的食品,到期的前2天;保质期少于7天的,到期前1天或者到期当天,均可称为临近保质期食品。

  三、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柜)设置

  1、有条件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柜),把临近保质期食品统一放到销售专区(柜)进行销售;对因为储存条件限制不宜统一放到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柜)销售的,应当在其销售位置旁作出“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醒目提示,提醒消费者酌情消费和在保质期内食用临近保质期食品;

  2、不具备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柜)的经营者,应当对临近保质期食品采取在外包装制作特别贴条标示、在销售位置旁作出“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醒目提示等方法明显区分,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3、经营者以捆绑销售、赠品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注“临近保质期食品”,并保证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签内容清楚、明白,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遮掩。

  四、食品经营者要加强对过期、变质食品的有效处置

  商场、超市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规范过期、变质食品的下架、退货与销毁制度;各商场、超市可以通过与供货商共同约定,防止下架过期食品以其他方式重新流入市场:1、商场、超市可以自行或者在供货商监督下对过期、变质食品统一进行销毁;2、对确实需要退回供货商统一销毁的,商场、超市可以对过期、变质食品进行破坏性处理后再退回供货商。同时,商场、超市每日做好销毁过期、变质食品情况记录,以备工商部门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场、超市及其他食品经营主体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发现销售过期食品、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清楚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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