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认真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30 11:03:07  来源: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1371
核心提示:2009年以来,全市各旗县工商局、各分局依法履行食品流通许可职责,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有效地维护了食品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随着首批食品流通许可证三年有效期陆续到期,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工作即将启动,为保证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工作依法规范进行,有效解决食品流通许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现就切实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工作提出要求。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12-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fgssp.com/NewsDetail.aspx?id=2162

  各旗县工商局、各分局:

  2009年以来,全市各旗县工商局、各分局依法履行食品流通许可职责,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有效地维护了食品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随着首批食品流通许可证三年有效期陆续到期,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工作即将启动,为保证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工作依法规范进行,有效解决食品流通许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现就切实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食品流通许可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

  食品流通许可是《食品安全法》确立的重要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职责。严格执行食品流通许可的各项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严格主体准入保障食品安全的核心内容,更是实现履责到位防范监管风险的根本保证。但是,当前我市个别地方还存在随意简化许可程序、擅自降低许可标准,现场核查流于形式,甚至还存在为消除无照经营而违法许可等现象,在流通许可申请人中造成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可有可无的不良影响,不但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许可工作的严肃性,而且还人为地造成了潜在食品安全隐患。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此次食品流通许可延续(换证)为契机,特别注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食品流通许可工作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将其作为一次纠正偏差、消除隐患的难得机会,真正将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每项制度依法规范地落实到位。

  二、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及要求,认真实施食品流通许可,严把市场准入许可登记关。

  (一)程序性要求是食品流通依法许可的基本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规范地开展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工作。

  (二)现场核查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关键性环节,各旗县局、分局要根据赤峰市工商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条件和现场核查标准表》,按照流通环节三大类食品经营者的不同类型和特点,认真核查,强化对申请人的管理人员、经营场所、经营制度及经营设施及电子监管等的核查工作。

  (三)要特别强化对流通环节重点对象的许可工作,重点对象包括大型食品零售经营单位、从事食品批发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现场核查中要特别注重申请人是否建立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电子监管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管理设备情况的核查,严格对批发、零售进行重新核定,还食品经营者经营方式真实面目;要督促引导经营者通过电子化手段低成本高效率地履行进货查验记录法律义务,并适时做好培训。

  (四)进一步提高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的规范使用率,要结合上级组织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结果,针对食品流通许可软件录入中存在的漏项、缺项、填写不规范等问题,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进一步查漏补缺,切实提高许可数据质量;同时要依托食品流通许可软件,积极运用数据统计、查询、分析、报送功能,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规范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工作,提高市场主体质量水平。

  各旗县局、分局要在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的基础上,规范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工作,不断提高市场主体许可质量水平。

  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工作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为;

  (一)延续申请。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书(见附件);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安装使用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一票通)证明材料;

  5、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6、其他材料:储存场所、运输工具的证明文件、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没有储存场所和运输工具的也必须出据无储存场所和运输工具的证明进行备案);

  7、食品经营者对前三年的食品经营情况的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一是经营场所、经营设备、经营环境、管理人员是否发生变化;二是在经营期间是否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是否报告工商部门;三是经营期间有无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否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四是使用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一票通)或手工台帐和索证索票情况等;

  8、食品安全承诺书。

  (三)食品流通许可到期延期审核要求:

  1、审查资质:《营业执照》与《食品流通许可证》名称字号必须一致;《营业执照》正常通过年检,且在有效期内;

  2、许可事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品经营项目、经营方式和经营场所必须与许可备案 (已经申请准予变更的,以最新备案为准) 情况完全相符;

  3、有效期限:确认《食品流通许可证》届满三年,符合延续条件;

  4、多项申请:食品经营者在申请延续许可的同时提出申请变更的、申请补证的、申请增减《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数量的,可以一并受理,要求提交相应法定材料,先按照变更、补证程序进行变更、补证,再办理延续许可、增减许可证副本数量;

  5、批发经营:查看食品批发经营者使用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的情况,确认已经加入系统并使用“一票通”。对未加入“一票通”系统的食品批发户不予延续食品批发的经营范围;

  6、乳制品经营者:对发现乳品经营者不具备乳制品经营条件或有经营乳制品违法行为记录的,不予延续乳制品项目的许可;

  7、严格许可行为:受理经营者延续许可申请时,将申请人新提交的材料与许可机关备案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发现食品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有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的、聘用的从业人员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的,立即进行现场核查,要求申请人立即整改,并依法立案查处,直至达到法定要求再办理延续许可;

  8、许可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食品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或者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要严格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四)现场核查。在许可延续审核中,对所有申请延续的食品流通经营者,一律重新进行现场核查。对食品批发经营者、乳制品经营者、含现场制售活动的经营者进行重点核查;同时对食品批发户及大中型超市商场及食品配送企业的食品仓库及送货车进行认真核查。

  (五)审查与批准。对现场核查合格的经营者,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按照食品流通许可审查批准程序,批准延续并核发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延续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六)特别标注。在许可延续工作中,要严格标准,继续对乳制品经营者进行特别标注,对不具备乳制品经营条件的经营者进行清理,进一步强化许可监管。

  (七)变更许可。食品经营户《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按照变更程序一并办理。

  (八)装订归档;《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及变更档案材料要单独建档,不需要与原始档案合并装订,所有变更、延续材料单独装订并入原始档案盒统一保管即可。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许可延续工作。

  即将启动的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工作,面临着不少新问题、新情况,各单位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许可延续工作。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工作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履责到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提高认识,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实施方案,周密地进行部署;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告知食品流通经营者许可延续办理事项,认真抓紧抓好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工作。

  (二)注重疑难问题的收集汇总和分析研究工作。《食品安全法》实施三年来,新问题新情况不少,各地要通过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研讨会,邀请有关领导、业务骨干深入的分析讨论,在依法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形成解决困难和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三)继续完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新机制。三年来各地积累了不少许可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要结合深化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继续探索,不断完善,形成高效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新机制。

  对于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以旗县局、分局为单位及时汇总后,上报市局食品科。

  附件: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等相关表式(原网站不显示)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7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