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规范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市食安办组织制定了《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地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应本着代表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结果可用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及指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范围包括在本市从事供食用的初级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和食品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监测的内容包括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包括对本市区域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的评估。
第四条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并通报各有关部门。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调研,并向市食安委提出工作建议,执行食安委相关决议;制定、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负责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和向相关部门通报监测情况,根据监测结果,认为有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下达风险评估任务。
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将监测结果和评估结果报区政府,并通报各有关部门。
第五条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和渔业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监测和评估结果。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立即向市食安办报告,并根据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结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 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应及时收集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建议,负责解释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论,完成市食安办下达的任务。
第七条 建立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报告制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收集、分析和报告食品安全相关信息,遵守《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八条 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所获得的数据、结果、结论等相关信息实行保密制度,在依法公布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引用或对外公布。
风险监测和实施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日常监测、专项监测和应急监测。
日常监测是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而开展的常规性监测活动。
专项监测是各相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或根据需要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而开展的专项监测活动。
应急监测是针对突发性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热点问题、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和新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等而开展和实施的应急监测活动。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日常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
(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使用范围广、流通过程长、消费量大的;
(四)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五)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第十一条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和渔业局根据自身职责,按照优先顺序在每年的10月底前向市食安办提出下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和建议。
保健食品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计划,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日常工作制订并实施。
进出口食品的监测计划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要求制定,其中发现有问题的,属于应向地方政府报告的,按相关要求上报。
第十二条 市食安办会同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三条 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承担监测任务的行政机构;
?? (二)具体监测的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数量、采样来源、检验项目;
?? (三)样品的采样、封装、运输及保存条件;
?? (四)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及依据;
?? (五)结果汇总及报送机构;
?? (六)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会同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和渔业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并予以公布。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非常规的风险监测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监测方案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向市食安办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第十六条 市食安办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收集和汇总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和向相关部门通报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七条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经市食安委同意后,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一)深圳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 ?(二)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 (三)深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 ?(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市食安委认为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 信息公布应当准确、及时、客观。
第十八条 市食安办会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风险评估原则和实施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及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机构应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论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食安办审核同意后向专家委员会及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机构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一) 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属于本市区域性污染,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三)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和渔业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按规定提出《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
(四)上级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向市食安办提出风险评估建议时,应提交《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并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市食安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需要组织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家委员会提出意见,市食安办可以作出不予评估的决定:
(一)通过现有的监督管理措施可以解决的;
(二)通过检验和产品安全性评估可以得出结论的;
(三)国际政府组织或国内专业机构、组织有明确资料对风险进行了科学描述且适于我国或我市膳食暴露模式的。
对做出不予评估决定和因缺乏数据信息难以做出评估结论的,市食安办应当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和依据;如果国际组织或国内专业机构、组织已有评估结论的,应一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食安办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专家委员会的建议,确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和优先评估项目。
第二十五条 市食安办以《风险评估任务书》(见附表2)的形式向专家委员会或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机构下达风险评估任务。《风险评估任务书》应包括风险评估的目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结果产出形式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或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机构应根据评估任务提出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报市食安办备案。
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信息的,可向市食安办提出数据和信息采集方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或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机构按照评估实施方案,遵循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的结构化程序开展风险评估。
第二十八条 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机构应在专家委员会要求的时限内提交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和分析的结果。
第二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报市食安办。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食安办可以要求专家委员会立即研究分析,对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专家委员会应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定应急评估方案。
(一)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
(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
(四)其它需要通过风险评估解决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 需要开展应急评估时,专家委员会按照应急评估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市食安办提交风险评估结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经市食安委同意后,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风险评估结果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指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的过程。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污染,是指根据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则,在食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过程中因非故意原因进入食品的外来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真菌毒素及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等。
食品中的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径进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食品中自然存在的有害物、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被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有害物质。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状况。
危害识别,指对食品中可能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某种危害的定性描述。
危害特征描述,指定性或定量分析危害的量效反应关系或危害作用机理。
暴露评估,不同人群摄入某种危害的定性或定量分析。
风险特征描述,根据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和暴露评估的结果,综合分析该危害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严重性和可能性。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doc
2、 风险评估任务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