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加强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全省各族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电[2013]2号)和省食安办《关于印发<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青食安办电〔2013〕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高度重视餐饮服务单位的肉类食品原料和肉制品的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措施,明确职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加强原料采购管理
各地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其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要求,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原料,确保采购食品原料渠道正规、来源可溯。
三、强化餐饮服务单位肉类食品原料和肉制品的监督检查
重点加强对使用肉类和肉制品数量较大的连锁火锅店、大型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重点单位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肉类原料和肉制品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各地对餐饮服务单位未落实索证索票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整改。针对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来源不明的畜禽及制品以及使用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五、密切沟通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密切沟通,对肉类原料方面尤其要加强与农业部门的联系,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食品,要及时排查,严防流入餐饮服务环节;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涉及其他环节,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六、积极开展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宣传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采取培训教育、送法上门等活动,深入餐饮服务经营企业,组织法定代表人、关键岗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开展畜禽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引导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开展形势多样面向公众的宣传活动,以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普及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防范能力,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和拒绝购买注水肉和病死畜禽以及假冒伪劣肉品,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请于2013年6月10日前将本地专项治理开展情况和《青海省餐饮服务环节肉类原料及肉制品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报省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或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