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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企业名称变更后旧版标签使用期限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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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15 05:00:37  来源:食品论坛  浏览次数:8269
核心提示:本着节约资源、合理使用的原则,企业名称变更后,新旧包装混合使用的过渡期为6个月,自食品生产者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计算。使用旧版包装、标签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25号
发布日期 2017-01-13 生效日期 2017-01-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李燕婷:

您要求公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企业名称变更后旧版标签使用期限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25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悉。现回复如下:

现将您申请公开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企业名称变更后旧版标签使用期限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25号)复印件寄送给您。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17年2月17日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会《关于企业名称变更后旧版标签使用期限问题的咨询函》(中食协函[2016]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本着节约资源、合理使用的原则,企业名称变更后,新旧包装混合使用的过渡期为6个月,自食品生产者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计算。使用旧版包装、标签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月15日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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