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企业名称变更后旧版标签使用期限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25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企业名称变更后旧版标签使用期限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15 17:00:37  来源:食品论坛  浏览次数:11027
核心提示:本着节约资源、合理使用的原则,企业名称变更后,新旧包装混合使用的过渡期为6个月,自食品生产者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计算。使用旧版包装、标签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25号
发布日期 2017-01-13 生效日期 2017-01-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李燕婷:

您要求公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企业名称变更后旧版标签使用期限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25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悉。现回复如下:

现将您申请公开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企业名称变更后旧版标签使用期限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25号)复印件寄送给您。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17年2月17日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会《关于企业名称变更后旧版标签使用期限问题的咨询函》(中食协函[2016]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本着节约资源、合理使用的原则,企业名称变更后,新旧包装混合使用的过渡期为6个月,自食品生产者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计算。使用旧版包装、标签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月15日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09)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