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桂卫监督〔2013〕2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桂卫监督〔2013〕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21 10:35:5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浏览次数:2447
核心提示:为做好2013年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3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门2013年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任务分配表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2〕1040号)的要求,我厅组织制订了《2013年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桂卫监督〔2013〕2号
发布日期 2013-03-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ws.gov.cn/cszc/wszfjdc/qt/2013/0326/2677.html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监测医院:

  为做好2013年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3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门2013年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任务分配表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2〕1040号)的要求,我厅组织制订了《2013年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承担2013年监测任务技术机构的组织管理,协调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助监测人员进入食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经费,确保监测任务的落实,并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食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制订本地区监测方案。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要加强计划实施中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并按计划要求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各级监测技术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办公室和政府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当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2013年3月15日

  附件

  2013年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根据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3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门2013年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任务分配表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2]1040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

  了解广西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分析广西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广西的食品安全隐患。评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污染控制水平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效力,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内容

  (一)食品污染物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

  该项监测包括常规监测、专项监测和放射性物质监测。

  1.常规监测:对11类食品中有害元素、真菌毒素、农药及杀虫剂残留和有害物质等55项指标进行监测。

  2.专项监测:对11类食品和相关产品中有害元素、生物毒素、农药残留、禁用药物、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和包装材料迁移物等58项指标进行监测。

  3.放射性物质监测:对在建核电站周边开展8类23种食品11个放射性核素项目进行监测。

  (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

  该项监测包括常规监测、专项监测。

  1.常规监测:包括12类食品中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病毒和寄生虫等16项指标。

  2.专项监测:包括城市流动早餐点相关微生物指标的监测。

  (三)食源性疾病监测。

  食源性疾病监测包括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和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三类。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主要有哨点医院监测、实验室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三部分内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对象是食品相关异常病例和异常健康事件。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对象是所有调查处置完毕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

  2013年广西国家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见附件1,自治区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见附件2。

  三、监测方法

  (一)监测点的定义。

  指根据我区的行政区划,在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工作中采集监测样品的县(市、区)。

  (二)监测点的确定。

  各监测点承担的监测项目和样品数量应综合考虑所在区域的人口数量、地域特点、食品生产和消费情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常规监测项目的监测点、采样点和采样时间应当相对固定。原各地申报确定的1986个采样点继续沿用。

  (三)样品数量的确定和采样要求。

  各地监测食品样品数量应不少于本计划规定的任务量,并应根据生产和消费实际合理设计全年采样规划,避免集中采样。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扩大问题食品品种或品牌的样品数量。采样时应按要求逐项记录采样信息,不得漏项。

  (四)监测方法。

  监测方法参见监测工作手册(另发),应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方法或推荐方法进行监测。

  四、承担本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

  (一)在自治区本级、14个市、75个县(市)和12个城区(南宁市6个城区、贵港市3个城区、河池市金城江区、钦州市钦南区和钦北区)行政区域共设102个监测点,其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CDC)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测技术机构,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具体工作。9个城区(南宁市6个,贵港市3个)CDC仅负责本监测区域食品采样并送所属市级CDC或自治区CDC检测、录入本地监测数据工作。各监测机构在相对固定的采样点开展食品样品采集工作。自治区和各市CDC要指导、协助辖区县级CDC开展相应的监测工作。

  (二)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食源性病毒和寄生虫检测由自治区CDC承担。

  各类监测食品样品编码代号见附件3。

  (三)承担2013年国家级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医院、国家级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名单见附件4,每家医院全年必须组织采集、检验接诊腹泻病人标本100份以上(卫生院的由当地CDC负责检验),并将相关信息报给当地CDC,由当地CDC统一上报自治区CDC。

  五、监测结果报告

  监测结果应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按照监测计划要求按时报告。

  (一)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

  原则上应当在样品采集后的15日内报送食品化学污染物和食品致病菌等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食品监测数据统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系统上报,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各级监测机构要按程序及时报告。从食品中分离的致病菌也应在完成检测后的15日内报送自治区CDC。

  各级CDC应在2013年12月25日前分别将监测工作总结和监测结果分析报告报送自治区CDC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所。各市卫生局应当汇总上半年和全年监测数据,分别于2013年6月15日和12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卫生厅,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卫生厅。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医疗机构应按时向当地CDC报送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结果、检测数据和标本采集检测情况,当地CDC及时向自治区CDC报送监测结果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医疗机构和各级CDC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承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的医疗机构,在发现符合定义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后,应当及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CDC,由当地CDC协助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诊确认后,及时向自治区CDC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CDC等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各级CDC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完成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置后一周内及时进行网络填报。自治区CDC按时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报送所有监测数据。

  自治区CDC应及时向卫生厅报送各地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信息、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监测情况,并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向自治区卫生厅报送季度汇总分析报告,2013年12月31日前分别将全年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报至卫生厅。

  六、质量控制

  为确保监测工作质量和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各监测点实验室必须加强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的质量控制,包括人员、仪器、试剂质量控制要求,具体按有关工作手册和标准检验方法规定执行。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理化检验。

  1.有标准物质的目标物检测首选带标检测,无标准物质的检测项目应采用加标回收进行质量控制,原则上频率不低于10%。

  2.单一样品的检测必须做平行样,取均值报告结果。成批相同基体样品可取10-20%做平行测定,可参考工作手册中平行双样相对允差规定执行。

  3.加强实验室内外质量控制,定期进行方法比对、重复测定、留样再测以及人员比对,积极参加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和自治区CDC等机构组织的相关能力验证与比对活动,发现异常或偏离结果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及时将结果报自治区CDC。

  4.经检测为阳性或超标的检验样品,应尽量进行确证和复测,必要时将有关样品送自治区CDC理化检验所做进一步确证,同时,妥善保存留样以备复检。

  (二)食源性微生物检测。

  1.检验方法与评价:各监测点实验室接收样品后,按工作手册规定的检验方法检测,并对检出菌株进行鉴定,保存好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填写分离菌株信息登记表,及时上送自治区CDC微生物检验所复核,用于后续的食源性致病菌耐药监测和溯源分型分析。检测结果按照国家或国际相应食品安全限量标准进行评价或风险分析。

  2.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应做好实验耗材的质量验收,致病菌检测应定期开展带标准菌株加标试验,积极参加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和自治区CDC等机构组织的相关能力验证与比对活动。

  3.检测试剂要求:为了保证监测结果的可比性、科学性和可靠性,各食品微生物监测实验室应统一使用指定品牌的培养基和诊断试剂,由各CDC自行采购,见表1和表2。

  表1  食品中致病菌监测试剂要求

  项目增菌培养基培养基*生化鉴定卡微量生化管(套装)诊断血清备注

  菌落总数――平板计数琼脂

  北京陆桥/青岛海博/广东环凯――――――采用纸片法的3M测试片

  大肠菌群――LST、BGLB、VRBA

  北京陆桥/青岛海博/广东环凯――――――采用纸片法的3M测试片

  霉菌和酵母――孟加拉红琼脂培养基,北京陆桥/青岛海博/广东环凯――――――

  沙门氏菌一增:BPW

  二增:TTB和SC及配套试剂(北京陆桥/青岛海博)沙门氏菌显色培养基(法国科玛嘉)

  XLD、BS(北京陆桥或青岛海博)API 20E

  (法国梅里埃)北京陆桥或青岛海博/广东环凯宁波天润快速检测试剂见工作手册要求

  志贺氏菌志贺氏菌增菌肉汤(北京陆桥或青岛海博/广东环凯)XLD、Mck(北京陆桥或青岛海博)

  志贺氏菌显色培养基,北京陆桥或青岛海博/R&F/广东环凯API 20E

  (法国梅里埃)北京陆桥或青岛海博/广东环凯宁波天润

  金黄色葡萄球菌7.5%NaCl肉汤(北京陆桥/青岛海博/广东环凯)Baird-Parker平板(北京陆桥/青岛海博)或金葡菌显色培养基(法国科玛嘉)血平板

  (广东海迪)

  和血浆凝固酶试验试剂(北京陆桥/青岛海博)//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一增:LB1

  二增:LB2

  及其配套试剂(北京陆桥)李斯特氏菌显色培养基(法国科玛嘉)

  PALCAM基础及其配套试剂(北京陆桥)API Lister(法国梅里埃)北京陆桥或青岛海博/广东环凯/

  空肠弯曲菌Bolton肉汤(青岛海博)改良CCD或Skirrow琼脂(青岛海博)微需氧(微需氧产气袋)(北京陆桥)API compy(法国梅里埃)青岛海博或北京陆桥/

  大肠杆菌O157改良EC

  (+新生酶素)

  (北京陆桥)O157显色培养基(法国科玛嘉)API 20E(法国梅里埃)北京陆桥或青岛海博/广东环凯O157和H:7抗体血清

  宁波天润

  大肠埃希菌月桂基硫酸盐胰蛋白胨肉汤SLT(北京陆桥/广东环凯)EMB

  (北京陆桥)API 20E(法国梅里埃)IMViC

  北京陆桥或青岛海博/广东环凯/采用纸片法的3M测试片

  副溶血性弧菌碱性蛋白胨水

  (北京陆桥/青岛海博)TCBS(北京陆桥/青岛海博)或弧菌显色培养基(法国科玛嘉)API 20E(法国梅里埃)北京陆桥或青岛海博日本生研或南开大学

  创伤弧菌碱性蛋白胨水(北京陆桥)E(CPC)或E(CC)琼脂平板及其配套试剂(北京陆桥)API 20E(法国梅里埃)北京陆桥/青岛海博/广东环凯/

  阪崎肠杆菌一增:BPW

  二增:mLST-Vm及其配套试剂(北京陆桥/青岛海博/广东环凯)DFI显色培养基

  (北京陆桥)API 20E(法国梅里埃)北京陆桥/青岛海博/广东环凯/

  蜡样芽胞杆菌胰酪胨大豆多粘菌素肉汤基础及配套试剂(北京陆桥/青岛海博)MYP及配套试剂

  (北京陆桥/青岛海博)/北京陆桥/青岛海博/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EC肉汤、MAC、EMB

  (北京陆桥/青岛海博/广东环凯)――――宁波天润分子生物学方法按工作手册要求

  诺如病毒///按方法要求执行/

  寄生虫///按方法要求执行/

  注:“*”者推荐使用生物梅里埃API生化鉴定卡或VITEK等仪器进行鉴定,不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可采用指定品牌的微量生化试验套装进行初步鉴定。

  表2  医院腹泻标本监测试剂使用要求

  项目增菌培养基选择性培养基*生化鉴定卡微量生化管(套装)诊断血清

  沙门氏菌SF

  (北京陆桥)

  或SBG干粉

  (上海科玛嘉)BS、XLD或XLT4及其配套试剂(北京陆桥/青岛海博)、沙门氏菌显色培养基(法国科玛嘉)AP I20E(法国梅里埃)北京陆桥或青岛海博宁波天润

  副溶血性弧菌碱性蛋白胨水(北京陆桥)TCBS(北京陆桥)或弧菌显色培养基(法国科玛嘉)AP I20E(法国梅里埃)北京陆桥或青岛海博/

  志贺氏菌志贺氏菌增菌肉汤(青岛海博)SS、XLD(青岛海博)AP I20E(法国梅里埃)北京陆桥或青岛海博宁波天润

  肛拭标本运送C-B运送培养基(北京陆桥/青岛海博)////

  注:“*”者推荐使用生物梅里埃API生化鉴定卡或VITEK等仪器进行鉴定,不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可采用指定品牌的微量生化试验套装进行初步鉴定。

  (三)自治区卫生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自治区CDC负责全区食品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

  自治区CDC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所联系人:姚雪婷,程恒怡,陈晖,电话:0771-2518314,2518322;

  自治区CDC理化检验所联系人:周劭桓,甘宾宾,电话:15607718831,0771-2518843;

  自治区CDC微生物所联系人:李秀桂,孙贵娟,电话:0771-2518668,2518878;

  自治区CDC放射卫生所联系人:谢萍,覃志英,电话:0771-2518676, 2518883。

  各监测机构要制订统一的质量控制措施和考核方案,组织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比对等考核,安排人员接受相应业务培训,并对下级机构开展相应的业务培训活动。

  (五)各监测机构样品编号规则及单位代码同2012年,具体见附件3。

  附件:1.2013年广西国家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2013年广西自治区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3.2013年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食品样品编号代码表

  4. 2013年广西食源性疾病监测医院名单      附件1-4下载.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7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