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当前保健食品经营者办理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意见(鄂工商注(2012)63号)

关于当前保健食品经营者办理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意见(鄂工商注(2012)6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17 17:16:51  来源: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2737
核心提示:由于国务院对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保健食品经营者办理前置许可证件面临暂时困难。为妥善处理服务发展与确保安全的关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当前我省保健食品经营者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
发布单位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工商注(2012)63号
发布日期 2012-03-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uhan.whhd.gov.cn/news/20120426/13354308307352.html

  各市、州、县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保健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由于国务院对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保健食品经营者办理前置许可证件面临暂时困难。为妥善处理服务发展与确保安全的关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当前我省保健食品经营者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对原已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内含保健食品经营项目,下同)并办理营业执照的保健食品经营者,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经营地址未发生变化的,允许继续经营保健食品,由工商部门正常办理年检、验照事宜。

  二、对原已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的保健食品经营者,若许可证有效期满但经营地址未发生变化的,可暂不提交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由工商部门依经营者申请办理延长原保健食品经营项目有效期的变更登记,延长期限暂定至2013年12月底止。

  三、对新申请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或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原保健食品经营者,由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同意意见后,由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营期限暂定至2013年12月底止。

  四、为加强对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工商部门应每月将登记注册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基本信息书面抄告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的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需要工商部门协作监管时,工商部门应予以配合。

  五、本意见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管理规定出台,按国家规定执行,各级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依法对保健食品经营者予以规范。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92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