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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同意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为新办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资质资料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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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16 03:41:38  来源:四川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768
核心提示: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意新办食品生产企业将有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视同《营业执照》作为企业标准备案的申报资料。备案后,应在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上注明:“企业未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内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自动失效”。
发布单位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06-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wst.gov.cn/index.php/zywj/3051-2011-06-07-03-18-44

  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

  你单位《关于申请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为企业标准备案资料的请示》(川卫监总发[2011]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意新办食品生产企业将有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视同《营业执照》作为企业标准备案的申报资料。备案后,应在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上注明:“企业未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内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自动失效”。

  此复。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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