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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办发〔201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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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09 10:11:53  来源:东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31
核心提示: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鲁食安办〔20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政办发〔2012〕44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12-1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dongying.gov.cn/html/2013-01/13011714363903981.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鲁食安办〔20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东营市范围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食品安全办)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金审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县区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以下称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市长公开电话12345受理食品安全举报,其办理流程另行制定。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鼓励实名举报。

  第六条 举报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八)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举报受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等部门受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举报;质监部门受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工商部门受理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商务部门受理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举报;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公安部门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举报。

  第八条 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书面移交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调查处理。对举报案件移交有争议的,首先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举报受理材料转交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由食品安全办确定主要受理部门及配合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报内容应当由下级有关部门查处的,要及时移交下级部门调查处理;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

  第九条 有关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构成违法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举报受理及查处情况,应定期通报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特殊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条 被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举报奖励设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犯罪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

  二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查处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7%奖励举报人;

  三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查处工作,按涉案货值金额的2—4%奖励举报人;

  四级奖励: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查证属实,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奖励举报人。

  第十一条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的举报人员,应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

  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第十二条 举报人奖励确认。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直接奖励举报人;

  (二)举报人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与受理举报部门提前约定举报密码,经查证属实后,举报人凭举报密码申领举报奖金;

  (三)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同一案件的举报只奖励一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奖励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体承办案件的部门应当自举报案件结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身份、涉案货值和奖励标准进行确认,提出奖励意见,并填写《东营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向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提出申请。

  (二)审批。市、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按程序做出是否实行奖励的决定,并书面回复申请单位。

  (三)通知。奖励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具体承办案件的部门应当及时填写《东营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举报人,并由其填写送达回执;因故无法送达的,承办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通知书上。3个月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取消奖励。

  (四)发放。举报人接到通知书后,携带通知书到指定地点、凭有效证件领取奖金。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须携带通知书、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证件。

  具体承办案件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并做好登记和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或牵头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先行垫付,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奖励审核意见和有关部门奖励资金支付凭证及时核拨。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要会同同级财政和有关部门加强对举报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移交、查处、奖励及保密工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相关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严禁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使用奖励资金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二)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侦查、审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者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三)案件查办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举报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监督,引导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据实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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