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新区、埠口港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文登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登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9日
文登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和《威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登市范围内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组织领导工作。
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办)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金审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等工作。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案件进行举报。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违法行为有处理结果。
第五条 举报违法行为受理途径及程序。
(一)社会公众可通过拨打12345市长公开电话,或拨打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或通过来人举报及传真、电子邮件、信函举报等途径举报违法行为。
(二)受理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后,询问并记录举报时间、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并详细记录被举报方名称、涉案产品、涉案地点、违法行为和有关证据信息。
举报人原则上应实名举报。重要违法行为可以匿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6位数的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
(三)对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的举报,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将举报事项转至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食品安全办。
(四)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转办的违法行为举报后,应当立即向举报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同时,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举报人,决定受理的,登记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号(或验证密码)。有关情况按程序报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办。
(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受理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立即到现场开展调查工作,涉嫌违法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属于12345市长公开电话转办的,按程序报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办。经调查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食品安全办通报举报受理及查处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通报。
第六条 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举报受理:
(一)市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兽医部门受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举报;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举报;
(四)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举报;
(五)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受理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举报;
(六)市公安机关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举报;
(七)其他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举报违法行为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各执法部门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书面移交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调查处理。对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的,首先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举报受理材料转交市食品安全办,由市食品安全办确定主要受理部门及配合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报内容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
第七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制售含有违禁成份的农药、兽药、饲料等食用农产品投入品,或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的,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的,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或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被举报违法行为有涉案货物并且可计算货值的,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举报奖励设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级奖励:举报人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的,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予以奖励;
二级奖励:举报人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查处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的,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7%予以奖励;
三级奖励:举报人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查处工作的,按涉案货值金额的2%—4%予以奖励;
四级奖励:举报人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的,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予以奖励。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的,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的举报人员,凡奖励未达到一级的,应当在原奖励等级基础上,再提高一个奖励等级。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根据举报人的具体表现,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第九条 举报人奖励确认: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直接奖励举报人;
(二)举报人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与受理举报部门提前约定举报密码,经查证属实后,举报人凭举报密码申领举报奖金;
(三)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奖励机关裁决;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只奖励一次。
第十条 举报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体承办案件的部门应当自举报案件结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身份、涉案货值和奖励标准进行确认,提出奖励意见,并填写《文登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向食品安全办提出申请。
(二)审批。市食品安全办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按程序做出是否实行奖励的决定,并书面回复申请单位。
(三)通知。奖励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具体承办案件的部门应当及时填写《文登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举报人,并由其填写送达回执。因故无法将通知书送达举报人的,承办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通知书上;3个月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取消奖励。
(四)发放。举报人接到通知书后,携带通知书到指定地点、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金。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须携带通知书、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具体承办案件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并填写《文登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奖金发放表》,做好登记和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或牵头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先行垫付,财政部门按照奖励审核意见和有关部门奖励资金支付凭证及时核拨。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食品安全办应会同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对举报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市食品安全办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移交、查处、奖励及保密工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相关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严禁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食品安全办、公安、财政、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认真核实查办的;
(三)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使用奖励资金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食品安全办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二)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侦查、审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三)案件查办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新闻媒体已经曝光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其他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及相关监管、执法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监督,引导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据实举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