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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卫生局关于公布《长沙市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申报审查条件》的通知(长卫政发〔2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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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08 03:54:05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26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市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的管理,防止通过餐(饮)具传播疾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我局制定的《长沙市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企业申报审查条件》予以公布。
发布单位
长沙市卫生局
长沙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长卫政发〔2010〕3号
发布日期 2010-01-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长沙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的通知》(长卫政发〔2012〕157号)http://www.foodmate.net/law/hunan/177618.html

  市卫生监督所和各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

  为加强我市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的管理,防止通过餐(饮)具传播疾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我局制定的《长沙市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企业申报审查条件》予以公布。

  附件:长沙市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企业申报审查条件

  二○一○年一月七日

  长沙市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企业申报审查条件

  1、选址符合卫生要求,不得设在居民区和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干燥、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环境整洁,厂区道路畅通,并实施硬化与绿化;同时应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要求。

  2、厂房为合法建筑,布局合理,具有与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及运输工具。按工艺流程分为待消毒餐(饮)具存放区、餐(饮)具清洗消毒处理区、已消毒餐(饮)具包装区、已消毒餐(饮)具存放区。各区设置应保证餐(饮)具集中消毒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物流分开,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餐(饮)具回收入口通道与消毒后的餐(饮)具出口通道分开设置。

  3、操作场所必须设置在室内,且总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分别设有餐(饮)具分类去渣、清洗消毒、周转箱烘干存放、冷却、包装、储存等功能用房。

  4、设置的更衣室应与加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室内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配备流动水洗手、消毒设施。

  5、餐(饮)具分类去渣、清洗消毒、周转箱烘干存放、冷却、包装、储存等功能用房面积应与餐(饮)具消毒量相适应。餐(饮)具分类去渣间内设有分检台、废弃物存放容器,清洗消毒间内分别设有餐(饮)具浸泡清洗池、周转箱清洗消毒池,且有明确标识,冷却间、餐(饮)具分类去渣间、清洗消毒间有机械通风设施。

  6、包装车间内不得设有明沟,其入口设置脚踏消毒池或消毒垫和二次更衣室,室内设有非手动式洗手龙头、手消毒设施、更衣柜、鞋柜等;包装间、二次更衣室、冷却间、成品仓库配备足够的空气消毒装置。

  7、各功能间墙面、顶面用浅色、无毒、耐磨、耐热、防潮、防霉材料涂衬,以便于清洗消毒,防水层高度大于1.5米。车间地面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需清洗的工作区地面有适当坡度,不积水,在最低处设置地漏。所有功能用房对外门窗均必须安装防蝇、防尘、防鼠设施。

  8、必须配备餐(饮)具自动分捡去渣、清洗、消毒、自动包装专用设施和用具,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消毒设备必须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省级疾控部门出具的消毒效果检验报告;餐(饮)具清洗、消毒采用集清洗、消毒、烘干为一体的机械设备,消毒方法采用热力消毒,消毒温度和时间应符合《消毒技术服务规范》要求。

  9、清洗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消毒剂、消毒器械、洗涤剂、包装材料及存放容器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陶瓷、树脂、不锈钢、铝制等餐(饮)具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

  10、有专用运输餐(饮)具的密封车辆。

  11、有质量保证体系,有消毒运行程序、消毒物品管理制度、车间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12、有餐(饮)具消毒效果检验室及相关检验制度,有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检验人员。

  13、消毒后的餐(饮)具最小外包装上标有明显的消毒合格标示和餐(饮)具消毒机构名称、审查意见编号、生产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有效期。

  14、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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