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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的通知(长卫政发〔2012〕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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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08 03:48:22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15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管理,保证消毒餐饮具卫生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及省卫生厅《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发布单位
长沙市卫生局
长沙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长卫政发〔2012〕157号
发布日期 2012-11-12 生效日期 2012-11-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hangsha.gov.cn/xxgk/gfxwj/szfgzbm/swsj/201211/t20121123_403680.html

  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

  为加强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管理,保证集中消毒餐饮具卫生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及省卫生厅《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长沙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简称《卫生规范》)。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必须达到《卫生规范》要求,并由我局统一组织审查验收。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向我局申请办理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审查合格意见书的,我局将依据本《卫生规范》组织卫生审查。

  三、对原已取得卫生审查合格意见书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要按照本《卫生规范》要求积极整改,在2013年底前我局将统一组织审查验收。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将发放长沙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审查合格意见书;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将注销其原卫生审查合格意见书。

  附件:长沙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长沙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管理,保证消毒餐饮具卫生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及省卫生厅《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是指具有固定的餐饮具消毒专用场所和消毒专用设备,为餐饮行业或公共场所使用的餐饮具提供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凡我市辖区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厂区环境与布局

  第四条   厂区选址符合卫生要求,不得设在居民区和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干燥、有给水排水条件(要求有市政供水网络覆盖的自来水)和电力供应的地区,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30m以上,环境整洁,厂区道路畅通,并实施硬化与绿化;同时应符合国土、规划、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    厂房为合法建筑,布局合理,具有与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及运输工具,拥有两条(含两条)以上相互独立的生产线。厂区应具备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库用房,且衔接合理。按工艺流程分为待消毒餐饮具存放区、餐饮具清洗消毒处理区、已消毒餐饮具包装区、已消毒餐饮具存放区。各区设置应保证餐饮具集中消毒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物流分开,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

  第六条  餐饮具回收入口通道与消毒后的餐饮具出口通道分开设置。

  第七条  操作场所必须设置在室内,且总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分别设立餐饮具分类去渣、清洗消毒、周转箱烘干存放、冷却、包装、储存等功能用房。

  第三章   功能区(间)与设施设备

  第八条  设置的更衣室应与加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室内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配备流动水洗手、消毒设施。

  第九条   餐饮具分类去渣、清洗消毒、周转箱烘干存放、冷却、包装、储存等功能用房面积应与餐饮具消毒量相适应。餐饮具分类去渣间内设有分检台、废弃物存放容器,清洗消毒间内分别设有餐饮具浸泡清洗池、周转箱清洗消毒池,且有明确标识,冷却间、餐饮具分类去渣间、清洗消毒间有机械通风设施。

  第十条  设置与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密闭废弃物储存容器,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应集中储存于密闭的垃圾箱内,并及时清理。

  第十一条  包装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等通过式预进间。预进间应配备空气消毒设施和非手动或延时式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消毒剂、干手设施,如使用一次性纸巾应设有废纸贮存箱(桶)。包装间内不得设有明沟;包装间、二次更衣室、冷却间、成品仓库配备足够的空气消毒装置。

  第十二条  各功能间墙面浅色、无毒、耐磨、耐热、防潮、防霉材料涂衬,以便于清洗消毒,防水层高度大于1.5米。车间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热的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便于洗刷、消毒;有水蒸气凝集区要采用弧形结构防止或减少凝集水的滴落和霉菌孳生;车间地面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车间墙角、地角呈弧形、便于清洗;需清洗的工作区地面有适当坡度,不积水,在最低处设置地漏。所有功能用房对外门窗均必须安装防蝇、防尘、防鼠设施。

  第十三条  车间门窗要用严密不变形材料制作,非全年使用空调的车间的所有门窗必须安装易于清洗和拆卸的纱门、纱窗或风帘;内窗台下斜45o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第十四条  必须配备餐饮具自动分捡去渣、清洗、消毒、自动包装专用设施和用具,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消毒设备必须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省级疾控部门出具的消毒效果检验报告;餐饮具清洗、消毒采用集清洗、消毒、烘干为一体的机械设备,消毒方法采用热力消毒,消毒温度和时间应符合《消毒技术服务规范》要求。

  第四章 物料、仓储和运输要求

  第十五条  清洗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消毒剂、消毒器械、洗涤剂、包装材料及存放容器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陶瓷、树脂、不锈钢、铝制等餐饮具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  有专用运输餐饮具的密封车辆。

  第五章  卫生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有质量保证体系,有消毒运行程序、消毒物品管理制度、车间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有餐饮具消毒效果检验室及相关检验制度,有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检验人员。

  第十九条  在初处理、消毒、冷却、包装等区域装备自动监控摄像设施,适时监控现场状况,并通过网络传输到行业协会质控中心和监督管理部门。餐饮具消毒量不能超过卫生部门核定的最高限值。

  第二十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最小外包装上标有明显的消毒合格标示和餐饮具消毒机构名称、审查意见编号、生产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证、着工作服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在包装车间从事餐饮具包装的从业人员必须戴口罩和手套作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市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企业申报审查条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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