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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的通知(厦农〔20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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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08 08:09:11  来源:厦门市农业局  浏览次数:90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
发布单位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厦农〔2013〕40号
发布日期 2013-04-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202.101.105.165/pub/xmsnw/zxxgk/zfxxgk/gzdt/nyxx/201304/t20130417_625759.htm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湖里区市政园林局、思明区经贸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请于4月20日前上报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监管处。联系人:杨钟灵,电话:5351530,邮箱:qhbagri@163.com

  厦门市农业局

  2013年4月8日

  厦门市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3〕5号)要求,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的目标,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严防已整治问题的反复、反弹,进一步规范生产者种养殖行为,切实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13年饲料生产过程添加抗菌药行为进一步规范,养殖场(户)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现象明显改善,使用违禁药问题基本消除,休药期制度进一步落实;蔬菜、水果、茶叶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高毒农药管理和农民用药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牲畜屠宰场、家禽集中交易市场、入厦动物产品报验站的检疫率达100%;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协调合作机制、检打联动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监管能力进一步得到提高,全市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工作重点

  (一)果蔬茶禁限用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

  一是强化市场监管。在农药销售旺季,组织开展农药市场监督抽查活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特别要加强对近几年涉嫌违规生产假劣农药的重点企业库存产品的抽检,严厉查处违规行为。二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组织对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工业园区、城镇生活区周边菜地开展经常性的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加大安全用药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提高蔬菜、水果、茶叶质量安全水平。三是开展农药残留监测,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基地蔬菜、水果和茶叶农药残留的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确保质量安全。

  此项整治由种植业处牵头负责,市植保植检站、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市经管站、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配合。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

  一是组织开展饲料生产企业定期巡查,加大“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抽检力度。二是建立健全养殖场(户)日常监管制度,严格实施“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督抽检计划,适时建立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承诺制度。三是抓好牲畜入场监督查验工作,加强牲畜屠宰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监督抽检工作,积极配合商务部门开展屠宰企业联合督查。四是与工商等部门共同加强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监督管理, 加强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活畜的“瘦肉精”监督检查。

  此项工作畜牧兽医处牵头负责,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配合。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

  一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监测和质量安全抽检行动,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监测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检测指标覆盖卫生部公布的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和硫氰酸纳等5项违禁添加物;二是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与标准化管理,严把生鲜乳收购站的市场准入关和资质审核,坚决取缔不合格收购站和车辆,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特别是无证和无交接单收购运输,以及在跨省区运输、中转站转运、拼车装运、长途贩运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秩序;三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生产与检测技术培训,提高奶农和收购站质量安全意识,改善生鲜乳质量。

  此项工作由畜牧兽医处牵头负责,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配

  合。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一是强化兽药GMP后续监管,规范兽药生产活动;二是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查处禁用药物、假劣兽药和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兽药;三是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确保农民合理用药、安全用药、促进健康养殖;四是强化兽药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严厉查处超标产品;五是加大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力度,重点监测畜禽产品禁用药物、喹诺酮和磺胺类等抗菌剂药物残留。

  此项工作由畜牧兽医处牵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配合。

  (五)农资打假专项整治

  一是组织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等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二是推进放心农资生产经营示范体系的建设,提高我市放心农资供应覆盖率。三是建立健全农业执法网建设,宣传法律法规,公开执法业务动态。四是加强农业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提高市、区两级农业行政执法水平。五是继续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努力维护农资消费者安全和农民群众权益。

  此项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牵头,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市农机监理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植保植检站、市种子站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市农业局的统一部署,完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抓。要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各区农业部门要派出督导组,落实方案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切实指导各地工作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区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配合,强化与外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区要加强沟通交流,强化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确保协调一致、统一行动。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配合单位,于每月8日向我局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材料要全面系统。报送材料要综合各整治行动参与部门的信息、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

  附件:1.果蔬茶禁限用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方案

  2.“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3.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方案

  4.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方案

  5.农资打假专项整治方案

  附件1

  果蔬茶禁限用农药及农药使用

  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等鲜食种植业产品生产环节,以整治查处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中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使用和用药中非法添加问题的整治为重点,大力推广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制购买制度,坚持标准化生产,强化执法监管,加大监测力度,逐步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一年的整治,杜绝在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种植业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查处蔬菜、水果、茶叶生产用药中非法添加问题,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积极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制购买制度工作,农药市场监管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蔬菜、水果、茶叶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高毒农药管理和农民用药行为进一步规范。

  三、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和对象: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氟虫腈等限用农药。重点单位:农药生产经销企业,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生产种植大户、散户。重点区域:各区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大户的生产基地。

  四、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整顿农药市场秩序

  要组织开展春、秋两季农药市场监督抽查活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查处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

  (二)规范农药使用行为

  要组织对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中是否有使用禁限用农药的情况、是否有生产技术规程和田间使用农药记录、是否建立蔬菜产地准出制度。同时,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和超范围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

  (三)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

  严格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GAP等生产技术规程,大力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各区建设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示范区,做好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加强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指导。

  (四)开展农药残留监测

  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基地蔬菜、水果和茶叶农药残留的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确保质量安全。

  (五)全面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制购买制度的落实

  各区都要建立一批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制购买店,并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管。

  五、工作安排

  详见2013年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列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挑选业务精、善管理的同志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监管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镇(街)、村,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要充实农药执法力量,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效能。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内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三)健全工作制度

  各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商、质检、公安、新闻媒体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的联动协作制度,形成监管合力。

  (四)加强宣传培训

  各区农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以及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农药科学知识,提高使用者安全、科学、合理用药水平,宣传违禁高毒农药的危害性和国家有关禁限用规定的具体要求,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查办大案要案

  要认真梳理确定一批重点案件,组织力量集中查处,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对于农药违法案件,要严格依法处罚;对已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禁止以罚代刑。要集中曝光一批重大假劣农药案件,公布依法惩处的结果,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六)及时上报信息

  各区农业部门要农业部要求认真组织填报农药市场监管情况统计表,每半月定期向市农业局农安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

  (七)总结工作经验

  各区要认真组织开展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整,对典型经验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对监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2013年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

  整治行动工作列表

  阶段

  时间

  工作

  名称

  工作内容

  工作要求和目标

  第一阶段

  3月

  部署

  工作

  发布文件

  及时到位

  2月-3月

  自行

  检查

  调查、了解并总结

  准确评价、找出问题

  第二阶段

  3月

  宣传

  发动

  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组织开展宣传周活动

  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3月

  下达监测任务

  下达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蔬菜、水果、茶叶农药残留监测任务

  确保抽样量和覆盖面

  4月-5月

  市场

  监管

  开展春季农药市场监督检查,建设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制购买店

  确保措施到位

  6、8、11月

  残留

  监测

  对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基地蔬菜、水果、茶叶开展农药残留监测

  确保质量安全

  9月-10月

  市场

  监管

  开展秋季农药市场监督和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制购买检查

  确保措施到位

  5月-10月

  宣传

  培训

  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蔬菜、水果、茶叶生产技术宣传、培训

  确保进村入户

  第三阶段

  12月

  总结

  提高

  总结工作经验、通报表扬先进

  确保实事求是

  附件2

  “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我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厦门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厦农林〔2011〕85号)精神,推进我市“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养殖、屠宰、收购贩运等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瘦肉精”监管机制,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加强全程监管,确保我市生猪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稳中有升,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规范有序。

  三、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重点区域: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优势区。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和肉牛、肉羊养殖场户,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生猪屠宰场。重点违法违规行为: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收购贩运及待宰前使用沙丁胺醇、向养殖户销售的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等行为。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饲料环节整治

  各区农业部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要继续组织开展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普法宣传;定期组织开展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饲料生产企业台账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继续争创一批饲料品质检测示范实验室;组织开展饲料经营门店大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加大“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抽检力度,做好新公布违禁添加物监测,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

  (二)养殖环节整治

  各区农业部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督促畜禽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活畜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场(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

  (三)定点屠宰环节整治

  各区农业部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协调商务部门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生猪进场查验和“瘦肉精”自检制度,做好进场和自检记录;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经确证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或生猪产品,要会同商务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收购贩运环节整治

  各区农业部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与工商等部门共同加强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批发商和活畜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牲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并要求其做出不教唆、不兜售和不收购贩运“瘦肉精”活畜的承诺,要加强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活畜的“瘦肉精”监督检查。

  五、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3年3月)

  制定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部署饲料、养殖、屠宰等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整治工作。各区实施方案请于3月31日前报送市农业局。(市、区农业部门牵头负责)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4月-2013年10月)

  一是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向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牲畜收购贩运等生产经营主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内容,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处牵头,海峡与对外合作处、政策法规处、农产品质量监管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及各区农业部门配合)

  二是组织开展“瘦肉精”例行监督抽检行动。对全市年存栏3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年存栏300头以下的实行不定期抽检;对全市所有肉牛、肉羊养殖场(户)开展“瘦肉精”监督抽检,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各牲畜屠宰场每周至少随机开展2次“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督抽检,年均抽检率必须达到屠宰量的2%以上,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要加大监督抽检频率。(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牵头负责)

  三是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行动。对辖区内的饲料企业、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对中小规模的养殖场(户)和屠宰场(点)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不落实质量安全制度及非法生产使用“瘦肉精”等事件,依法从严处理。(各区农业部门牵头负责)

  四是组织开展督导检查行动。市农业局将对重点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区也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督导检查中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等问题,要立即进行通报,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市、区农业部门牵头负责)

  (三)总结阶段(2013年7月、11月)

  一是中期总结。为推动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7月份将组织开展中期检查,查找工作不足,交流整治经验,督促各区各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改,并按照工作方案和时间要求完成全年各项任务。(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处牵头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管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配合)

  二是总结验收。组织开展全年整治工作专项检查,召开全市“瘦肉精”监管工作会议,全面总结“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处牵头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管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配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要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的支持,解决好监管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等问题。

  (二)提升抽检实效

  各区农业部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测试中心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针对饲料、养殖和屠宰环节加大抽检力度。要强化“检打联动”,对不合格样品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大执法力度

  各区农业部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要按照《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要求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要按照《厦门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厦农林〔2011〕85号),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开展监督抽检和执法抽检,严肃查处“瘦肉精”违法行为。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线索和饲料、尿样、肉品等样品检出“瘦肉精”等情况,要立即通报公安机关进行追查。要跟踪了解公安机关案件侦破进展,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案件查处情况。

  (四)加强协调配合

  各区农业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环节的问题和线索,要立即通报情况,移交掌握的证据。对于其他部门通报的问题,要迅速调查核实,及时反馈查处结果。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反映人员、条件和经费等困难,积极协调财政、发改等部门增加投入。要加强各区之间沟通协调,完善产区和销区的衔接机制,共同打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

  (五)健全长效机制

  各区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活畜养殖、屠宰环节的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养殖和屠宰环节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自检制度,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六)加强宣传培训

  各区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普及“瘦肉精”基本常识,提高消费者科学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大力宣传加强监管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振消费信心。会同相关部门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广泛宣传“瘦肉精”危害及国家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瘦肉精”的法律法规。建立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加大对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效能。

  (七)建立举报制度

  各区要开通专门的“瘦肉精”举报受理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并有专人负责举报信息的登记,建立举报受理、处置和反馈工作程序。接到“瘦肉精”举报后,要在一个工作日内通报事发地农业部门,事发地农业部门要在核实举报线索一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处置情况。

  (八)加强信息报送

  “瘦肉精”专项整治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处,并填写《“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见附表)。对于专项整治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和案件查办情况,要随时报送信息。联系人:蔡绍鑫,联系电话:5351635,传真:5351632。

  附表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检查饲料生产、经营企业

  家

  检查养殖企业

  家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查处案件情况

  责令整改

  起

  立案查处

  起

  涉案金额

  万元

  罚没金额

  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

  起

  逮捕人员

  人

  签订承诺书

  与养殖户签订承诺书

  份

  与饲料生产企业签订承诺书

  份

  宣传

  发放材料

  份

  媒体宣传

  次

  培训

  场次

  人次

  监测

  情况

  监测场所

  个

  出动人次

  抽样数量

  饲料

  尿样

  合格数量

  饲料

  尿样

  注:此表为季度报表,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监管情况传真到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处

  填报人:                      负责人:

  附件3

  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紧紧围绕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严厉打击生鲜乳的非法经营行为,严格禁止在各个环节违法添加“问题”投入品行为,严肃查处非法收购、非法运输、非法贩卖生鲜乳等违法犯罪活动,大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饲养、收购、运输、监管等环节的管理,确保生产环节、收购环节、运销环节生鲜乳质量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

  继续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行为,推进生鲜乳规模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生产,加强奶站责任意识,实现生鲜乳持证生产和运输;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实现奶牛养殖场(户)监督检查率达100%,奶站监督检查率达100%,运输环节监督检查率达100%,生鲜乳质量安全违规行为查处率达到100%,持证经营率达100%。

  三、整治重点

  重点环节:生鲜乳收购站。重点区域:我市同安区、集美区为重点整治区域。重点违法违规行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无证经营,生鲜乳中违法违规添加各类物质,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以及生鲜乳在跨省区运输、中转站转运、拼车装运、长途贩运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检查

  组织实施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监测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检测指标覆盖卫生部公布的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和硫氰酸纳等5项违禁添加物。加大对投诉举报地区的隐患排查,强化对生鲜乳中黄曲霉毒素M1的监测,同时做好铅等污染物,冰点、蛋白质等理化指标的摸底,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二)强化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

  加强自查、互查、巡查和督查,巩固生鲜乳收购站清理整顿成果。严把许可准入关,严格审核资质条件,坚决取缔不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特别是无证收购运输以及在长途贩运、拼车装运、跨省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现场检查和达标评判,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与建设。

  (三)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制度检查和培训

  对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5项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强化和完善体制建设,推动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按照《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开展《奶牛场卫生规范》、《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的培训推广工作,提高生鲜乳收购站、养殖场的科学管理水平和相关负责人的质量安全意识。

  五、工作安排

  (一)3月份,部署2013年全市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织制定2013年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2013年全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二)4月份,召开全市生鲜乳收购站、规模化奶牛(羊)场负责人、技术员和各区农业部门、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参加的培训班,学习贯彻《条例》、《纲要》和农业部、省农业厅有关文件精神。

  (三)4-5月份,开展上半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

  (四)5-6月份,开展全市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督导检查。

  (五)5-6月份,对全市规模化奶牛(羊)场开展督导检查。

  (六)6-7月份,根据上半年全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情况和督导检查情况召开一次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

  (七)8-9月份,开展下半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

  (八)10月份,根据全年全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情况和督导检查情况召全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

  (九)11月份,全面总结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农业局负责全市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区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协助开展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奶牛(羊)养殖场的日常检查和技术指导,市农产品检测中心负责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监测,组织实施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协调生鲜乳质量安全违规单位的查处,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开展整治行动。各区农业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整治目标,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组织专门力量,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环节和具体人员,确保任务顺利按时完成。

  (二)细化整治方案

  各区农业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生鲜乳专项整治工作细化方案,加大执行力度,加快时间进度,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估,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各项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三)加强部门协助

  农业部门作为生鲜乳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要加强与质检、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各尽其职、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同时,要充分调动系统内部行政执法、质量检测、日常监管等部门的工作积极性,整合资源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四)总结整治经验

  各区农业部门要及时总结整治经验,推广实施效果好的整治模式、经验和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行动的典型经验和成效,积极引导正面舆论,迅速果断处理负面舆论,为奶业恢复和振兴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4

  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围绕农业部提出的“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目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养殖场(户)等环节为重点,强化假劣违禁抗菌药与假劣饲料产品、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等重点品种监管,加强监督执法,切实规范兽用抗菌药生产、销售、使用行为,提升兽用抗菌药质量和安全用药水平,保障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和动物产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

  全市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不断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兽用抗菌药产品质量稳步提升,饲料生产过程添加抗菌药行为进一步规范,养殖场(户)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现象明显改善,使用违禁药问题基本消除,休药期制度进一步落实,畜禽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兽药。重点区域:兽药批发市场、集散地。重点单位:制售假劣兽药的“黑窝点”,涉嫌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生产企业和销售门店。重点违法违规行为:套用或伪造文号等非法生产销售兽药行为;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擅自改变组方的违法行为;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

  四、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组织开展兽药生产企业拉网式检查

  一是重点检查兽药生产企业原料库、标签库、成品库,核查有无禁用药,是否违规生产抗生素、人用药、原料药、激素及添加非处方成份的药品等;二是检查兽药生产企业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是否擅自改变农业部批准的产品组方,是否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

  (二)组织开展兽药经营企业巡查

  重点检查兽药经营企业是否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是否从合法的兽药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并保证购销凭证齐全,产品来源去向清楚,不得购销禁用药、人用药、改变产品组方的兽药,不得将原料药直接销售给除兽药生产企业之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三)组织开展养殖场兽药使用规范抽查

  重点抽查畜禽养殖场是否规范用药,是否从合法途径购进兽药,是否由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合理规范使用兽药,并建立完善兽药购进、库存、使用记录。

  (四)强化兽药监督执法工作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清理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门店,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进货渠道混乱、购销渠道记录不完整以及销售假劣兽药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非法产品一律实施清缴销毁,跟踪溯源,立案查处,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制售假劣兽药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商请司法部门提前介入,确保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确保案件有效查处。

  (五)加强兽药残留监控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畜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重点围绕“瘦肉精”、莱克多巴胺、三聚氰胺等违禁化学物质和磺胺类、喹诺酮类等抗菌药物残留,重点加大对本地畜禽养殖基地、供厦动物冻品、牲畜屠宰场和品牌畜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促进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

  (六)加大宣传力度

  要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的法律法规宣传,明确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人,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切实提高质量保障能力。要充分利用基层防疫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安全用药规定的宣传力度,努力将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到村、普及到户,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兽药,有效提升养殖业科学合理用药水平。

  五、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3年3月)

  制定并下发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明确工作重点、活动分工,完成整治工作的准备、动员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4月-11月)

  1.自查自纠(4月-5月)。各区要根据本《通知》和辖区具体方案的有关要求,组织相关单位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厉查处。

  2.检查指导(6月-7月)。我局组织工作人员对各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进行通报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总结提升(8月-9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总结工作经验,提升监管水平,进一步规范辖区兽用抗菌药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进一步确保我市动物产品安全。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3年12月)

  我局根据各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情况,以抽查的形式开展专项整治成果检查,并配合做好迎接部、省检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处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兽药生产经营的监管,负责辖区兽药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养殖场(户)用药安全监管,负责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

  (二)强化部门协作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整治责任意识,定岗定责,责任到人,密切配合,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细化相应整治工作方案。要积极会同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深化整治查处力度,突出重点、查处大案要案,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对大案要案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处罚。

  (三)落实报送信息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交流,指定1名日常工作联系人,及时报送信息。从2013年3月开始,每月8日前要将上月专项整治开展情况书面报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各单位要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情况。

  附件5

  农资打假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农资打假的执法监管和护农服务措施,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农业行政许可及后续监管,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加强农资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监管,强化重大案件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和非法生产经营违禁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大力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完善农资监管长效机制,着力构建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放心农资市场。

  二、工作目标

  以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提升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和构建放心农资市场为目标,加强农资市场执法检查、质量抽检和检打联动,依法查处侵犯品种权、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禁限用农兽药及违反安全用药规定的行为,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查处率达100%,全面收缴并及时销毁违禁农兽药。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农资信用体系、诚信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农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放心农资连锁经营模式进一步推进, 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创建、培育一批放心农资示范门店,确保农民放心使用、科学使用放心农资,确保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重点区域:岛外各区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假劣农资案件多发的地方。重点单位: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乡村流动商贩以及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严格农资生产经营许可工作

  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配合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工程,引导农资市场主体发展连锁化、集约化经营;加强政策指导、实地考察和专业性技术审查工作,全面提升农资行政许可活动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结合查处无证经营工作,开展农资生产经营许可后的跟踪检查,清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取缔无证经营农资行为。

  (二)加强农资市场执法检查

  针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生产经营档案是否依法建立健全等内容,加大日常执法检查的力度,保证农资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完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档案,记录好日常检查工作情况,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要根据本区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有计划地开展各种专项行动,逐步解决农资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农资产品质量,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秩序。继续深入开展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整治,对已公告停止生产使用高毒农药、禁用药物继续加大清缴力度,坚决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继续抓好毒鼠强防范和清缴工作,克服麻痹大意思想,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

  (三)加强农资产品质量抽检

  针对用量大、有明显质量嫌疑、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有针对性地制定农资产品质量抽检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抽查活动,扩大监督抽查范围,依法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产品、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农资产品要依法处理,涉及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要按照“五不放过”原则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四)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各区农业部门要做好群众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和农资投诉案件处理机制,快速处理农资投诉案件,积极帮助农民群众依法解决问题。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等违法行为,高度重视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集中力量查处发现的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要及时成立专案组限期查办,一查到底,必要时要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上级农业部门要积极鼓励下级农业部门办大案、办要案,完善大案要案奖励激励机制。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对于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案件,可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五)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进一步完善农资打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资打假的组织协调和行政执法能力。着力构建农资现代流通方式,引导和推动农资经营企业发展区域性产品配送与技术服务相结合的连锁经营方式,培育一批连锁化、集约化经营的农资企业。完善放心农资示范店建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资统购统配模式,探索并推广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方式,以示范带动农资市场规范发展。

  (六)开展农资打假宣传培训

  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举办咨询培训、诚信承诺、现场演示、产品推介等现场宣传咨询活动,组织诚信守法的农资企业与农业生产组织开展农资配送对接,印发科学选购、识假辨假与依法维权等知识的宣传资料,提高农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科学使用农资能力和识假辩假能力,增强农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五、工作安排

  (一)2月,组织参加全国、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13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

  (二)3-5月,组织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三)3月,组织“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开展大规模的农资打假宣传和现场咨询活动。

  (四)5月,组织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工作督查。

  (五)5-10月,举办种子、肥料、农药、兽药和饲料等农资从业人员培训班。

  (六)7-11月,举办农业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班。

  (七)9-11月,组织开展秋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八)12月,开展秋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工作督查;召开全年农资打假工作总结会,总结全年农资打假工作,研究2013年专项治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农资打假职责,加强对农资打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落实农资打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及时沟通信息,制定联合行动计划,健全部门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部门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农资打假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要积极争取将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农资执法检查、质量抽查和办案经费,保障农业执法专用车辆。

  (二)规范执法行为

  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创造有利于公平公正执法的体制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业执法“六条禁令”,大力推进“阳光执法”,增强农业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明确属地责任

  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将农业部门农资打假和监管的责任分解到具体机构,落实到人,切实履行农业部门农资打假和监管的责任,保障农资打假工作落到实处。

  (四)强化综合执法

  各区农业部门要把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执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强化组织领导,使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要加强经验总结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农业综合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五)构建监管平台

  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监管工作档案,建立和完善“12316”三农服务热线,加快农资监管网络建设进程,逐步实现监管信息直报。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农资打假工作部署、成效和经验,曝光一批坑农害农案件和假冒伪劣产品,正面宣传一批诚信守法的企业和优质产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农资识假辩假和科学使用知识,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

  (六)做好督查和总结

  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资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实行目标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强化督查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失职、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要通报表扬。各区要及时做好农资打假工作总结,于5月25日、11月23日前将半年工作总结(春季行动总结)、秋冬季行动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报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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