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4月份以来,我市和周边地区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受其影响,我市家禽和禽产品消费萎缩,市场销售陷于停顿,家禽和禽产品大量积压,从事家禽养殖、销售的企业和农户经济利益受损。为降低家禽养殖场(户)的损失,维持家禽健康生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扶持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3〕73号)精神,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政府适当扶持相结合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扶持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护种禽企业生产能力
对持有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以2013年4月8日的存栏种禽数为准,给予每只种禽15元的补助。所需经费除省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补助30%,区、县(市)财政补助70%。
种禽场优先享受有关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孵坊由区、县(市)政府制定补助政策。
二、鼓励禽类加工企业收购加工我市压栏家禽及禽蛋
对2013年4月1日—5月30日期间,收购加工本市范围内的活禽在2万只以上、5万只以下,或收购、加工禽蛋在5吨以上的禽类加工企业进行补助,标准为每只活禽2元、每吨禽蛋300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50%,区、县(市)财政补助50%。其他禽类加工企业的补助按浙政办发明电〔2013〕73号文件执行。
期间家禽加工、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初加工、冷藏冷冻禽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各地要协调金融机构,努力增加对上述企业的流动资金支持,用于收购家禽。各级财政要优先安排农业龙头企业贴息等资金。
三、对家禽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对家禽养殖场(户)给予补助。对2013年3月底存栏肉鸡肉鸭5000只以上、1万只以下的养殖场(户),给予每只1元的一次性补助;对2013年3月底存栏鹌鹑2万只以上、5万只以下的养殖场(户),给予每只0.2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50%,区、县(市)财政补助50%。其他家禽养殖场(户)的补助按浙政办发明电〔2013〕73号文件执行。
四、对因H7N9禽流感核酸检测阳性扑杀禽类动物造成的养殖场(户)损失给予补助
对因H7N9禽流感核酸检测阳性扑杀禽类动物造成养殖场(户)损失的,参照浙财农字〔2004〕6号文件标准予以补助。
五、加强宣传,引导科学消费
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要严谨、科学地开展对H7N9禽流感知识的宣传,既不要松懈,也不要盲目性过度;要正确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消除恐慌心理,尽快恢复消费信心。政策性农业承保机构要及时按保险合同组织理赔。各地要充分认识H7N9禽流感对我市禽业生产的严重影响,及时处理和解决禽流感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落实好政策,主动关心家禽养殖场(户)和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各区、县(市)政府应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