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制度》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06 10:35:51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26
核心提示:为规范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验收标准,根据《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2009年14号令)、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许可文书范本〉的通知》(黑政法发〔2008〕33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和配套制度的通知》(黑牧党〔2010〕1号)的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制度》。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3-26 生效日期 2013-03-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app.dbw.cn/hljgov/sn_597445.shtml

  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验收标准,根据《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2009年14号令)、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许可文书范本〉的通知》(黑政法发〔2008〕33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和配套制度的通知》(黑牧党〔2010〕1号)的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制度》,现印发你们,并实施。

  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要按照《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许可证发放权限,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本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制度》。

  2013年3月26日

  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2009年14号令)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和配套制度的通知》(黑牧党〔2010〕1号)的要求,为了规范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范围

  1、全省畜禽原种场、祖代禽场、参加联合育种或者开展生产性能测定的种畜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2、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二、许可标准

  (一)申请种畜禽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品种、来源符合以下要求:

  (1)种畜禽品种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种畜禽来源于具有省级种畜禽许可证的种畜禽场或者经过批准从国外引进;

  (3)从国内引进的种畜禽有供种单位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供种单位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引进种畜的还应当有供种单位出具的家畜系谱;

  (4)从国外引进的种畜禽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提供的系谱资料和检疫合格证明。

  2、技术力量符合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有畜牧兽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技术人员具备畜牧兽医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3)员工能熟练掌握种畜禽饲养管理技能。

  3、基础设施设备符合以下要求:

  (1)地势、通讯、交通、能源条件良好;

  (2)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隔离分开,畜禽舍的布局合理、设计科学,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3)饲草饲料的贮存、加工设施符合种畜禽生产的需要;

  (4)有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和场所;

  (5)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治室,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4、防疫条件符合以下要求:

  (1)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疫病监测制度和合理的免疫程序;

  (2)无一、二类动物疫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动物疫病;

  (3)场内设有病畜禽隔离舍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4)符合法定的其他防疫要求。

  5、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育种核心群,制定并实施包括选育方法、配种制度及生产性能测定等内容的种畜禽选育计划;

  (2)原种场的种公畜不少于6个家系,种畜基础群的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标准,公畜达到特级或者一级,母畜达到一级,三代系谱清楚,并开展良种登记;

  (3)种畜禽质量符合本品种国家标准,国外引进品种参照供方提供的标准,建立科学饲养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饲养工艺,保持合理的种群更新率,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

  (4)种畜场有选种、选配、分娩、生长发育、系谱和兽医防疫及诊疗等记录,种奶牛场、种奶羊场还应当有泌乳记录;

  (5)种禽场有开产日龄、产蛋数、受精率、孵化率和兽医防疫及诊疗等记录;

  (6)按年度或者生产周期将以上各项记录资料装订成册并存档。

  6、规模标准:

  种猪场:育种核心群单品种基础母猪500头以上;杜洛克300头以上。

  种奶牛场:育种核心群单品种基础母牛600头以上。

  种肉牛场:育种核心群单品种基础母牛200头以上。

  种羊场:育种核心群单品种基础母羊600只以上。

  种禽场:①祖代蛋鸡场:成鸡20000套以上。②祖代肉鸡场:白羽成鸡20000套以上;黄羽成鸡5000套以上。③祖代蛋鸭场:成鸭3000套以上。④祖代肉鸭场:成鸭2000套以上。⑤祖代鹅场:成鹅1000套以上。

  种兔场:育种核心群单品种一级基础母兔400只以上。

  种犬场(肉用)原种场:育种核心群单品种一级基础母犬200只以上。

  种马(驴)场:单品种一级基础母畜50匹。

  种蜂场原种场:单品种达到500群以上。

  其他畜种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二)申请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的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来源于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种畜禽许可证的单位,或者经批准从国外引进;

  2、技术负责人具有畜牧兽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有贮存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专用设备和相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

  三、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所需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附件3);

  2、申请报告原件,并按照规定的许可条件作详细说明;

  3、种畜禽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原件(附件4);

  4、引种证明复印件(包括供种单位提供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明、系谱资料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5、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证明复印件;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7、生产性能测定成绩报告(奶牛和生猪提供1年以上生产性能测定报告);

  8、5张照片(包括申请单位场正面、侧面、畜禽个体等)。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以A4纸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

  (二)受理

  承办人A向申请人出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附件5)。申请人材料准备齐全递交后,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附件6),将申报材料交承办人B,B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填写《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权力运行轨迹档案》(附件7)。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并通过照片查看基本符合发证要求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附件8);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9),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10),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四、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B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3人并具有畜牧兽医相应职称的专家组,按照《省级种畜禽场验收评分标准(试行)》(附件11)实施现场评审打分,形成现场评审意见,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在现场验收过程中要将与发证相关的事项进行拍照,并将照片进行存档。

  (二)承办人B根据现场评审意见提出种畜禽生产许可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一并交副处长审核,经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许可意见。不予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出具《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2);决定许可,由处长签字后,由承办人B报分管副局长签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处长无法签字时,由副处长代签;分管副局长无法签批时,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

  (三)承办人B将批准后的行政许可相关信息录入“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

  (四)承办人B自在局领导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号、制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或送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留存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承办人B要将审核通过的种畜禽场要以公告(附件13)的形式在省畜牧兽医局网站予以公示。

  (六)提出变更申请事项的企业要提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内容变更表》(附件14)、《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审批表》(附件15)等相应材料。企业申请变更地址的要严格按照许可证发放程序重新办理。获得变更批准的种畜禽场信息要在省畜牧兽医局网站予以公示(附件16)。

  (七)要将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行政许可意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现场拍摄照片等统一装订后归档。

  附件: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

  4、种畜禽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

  6、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7、许可证审批权力运行轨迹档案

  8、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9、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

  10、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11、省级种畜禽场验收评分标准(试行)

  12、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3、种畜禽场批准公告

  1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内容变更表

  15、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审批表

  16、种畜禽场变更公告

  1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流程图     附件1-17.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979) 法规动态 (192)
法规解读 (2639)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1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