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于2016年12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6]169号)、2011年4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