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08年10月1日实施。《办法》规定:引进种用畜禽遗传资源,申请单位需要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请各地根据我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通知》要求,尽快按照新样式印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自2008年10月1日起,我部将不再受理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申请将作退回处理。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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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农办牧〔2008〕5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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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8-09-16 | 生效日期 | 2008-09-16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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