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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办牧〔200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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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6 03:49:22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2071
核心提示:请各地根据我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通知》要求,尽快按照新样式印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自2008年10月1日起,我部将不再受理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申请将作退回处理。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牧〔2008〕55号
发布日期 2008-09-16 生效日期 2008-09-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08年10月1日实施。《办法》规定:引进种用畜禽遗传资源,申请单位需要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请各地根据我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通知》要求,尽快按照新样式印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自2008年10月1日起,我部将不再受理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申请将作退回处理。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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