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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保健食品经营场所产品分类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渝食药监保化〔20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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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8 16:21:33  来源: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41
核心提示:为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提升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规范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消费者保健食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规要求,结合我市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保健食品经营场所产品分类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单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食药监保化〔2012〕21号
发布日期 2012-10-26 生效日期 2012-10-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jyj.cq.gov.cn/CL0018/12959.html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

  为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提升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规范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消费者保健食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规要求,结合我市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保健食品经营场所产品分类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请各区县分局在2012年12月20日前将本制度要求宣传贯彻到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并于2012年12月30日前将贯彻和实施情况报送市局。

  二、本制度是试行制度,对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局,以便进一步完善。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保健食品经营场所产品分类管理制度

  (试行)

  为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提升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含批发企业,下同)的规范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消费者保健食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规要求,结合我市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重庆市保健食品经营场所产品分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实行分区分类存放,禁止保健食品与药品、普通食品或其他物品混放,误导消费者。

  第二条 保健食品经营专区要有醒目标志,标明其经营产品为保健食品。同时,悬挂或张贴“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物”的警示语。

  第三条 保健食品经营场所要按照保健食品宣称的功能进行分类存放,并有明显的功能分类标识。

  第四条 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索取的证、票要便于现场查询。

  第五条 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要在店堂醒目位置设置宣传栏,及时公告监管部门公示的保健食品假冒伪劣产品或消费提醒。

  第六条 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并在经营场所公示安全管理员姓名、照片和联系电话。安全管理员须接受保健食品相关知识培训。

  第七条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在进行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时,要将本制度要求内容纳入审查范围;对已通过审查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要将本制度要求内容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释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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